交通安全免生意外
根據治安警察局數據顯示,今年首七個月,駕駛時使用電話及衝紅燈個案均大幅上升,分別錄得四千八百多宗及一千多宗,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
澳門地小人多,街道狹窄,容易出現人車爭路的情況,因此作為駕駛者應提高安全意識,特別是避免“一心二用”在駕駛時使用電話。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規定,駕駛者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利用免提功能通話除外),屬於違法,可被罰款六百元,作為駕駛者必須注意。
另一方面,《道路交通法》亦有規定,駕駛者不可作出任何可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或者活動。例如有駕駛者因吸煙,把拿着香煙的手擱在車窗外,完全離開汽車方向盤而長時間單手駕駛,這會對車輛的操控及駕駛安全造成一定影響,可觸犯有關法律規定,罰款三百元。
有關衝紅燈方面,按照《道路交通法》,如果司機不遵守交通燈或交匯處強制停車信號所規定的停車義務時,會被科處最高五千元的罰金。
除了衝紅燈外,某些駕駛者為追求速度帶來的快感,或者為盡快趕往目的地而超速駕駛。事實上,澳門法律有為車輛行走時訂定車速限制(例如輕型汽車與重型電單車的最高時速一般為每小時六十公里,輕型電單車為每小時四十公里),如超速駕駛即屬違法,視乎情況最高可科處一萬元罰金及禁止駕駛一年。
所謂的“意外”,往往就是“意料之外”,假如駕駛者在馬路上沒有保持安全意識,除會因違法而受處罰外,更有可能引致交通意外造成人命傷亡,從而產生無法彌補的嚴重後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7/93/M號法令《道路交通規章》第20條、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15條、第16條、第98條、第99條及第111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