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祝澳門回歸二十周年系列文章
澳門法制建設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 (三)
在堅守法律改革這一理念的前提下,展望未來的澳門法制建設,有幾個方面的問題值得關注:
一是推行法律改革應當與時俱進。法律必須服務於社會,要與社會的發展相適應。今天,隨着國家發展,尤其是在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的進程中,我們已經不能孤立地去看待澳門社會的發展,而是要將澳門社會的發展與國家的整體發展緊密聯繫在一起。
因此,在未來推行法律改革的過程中,我們不能僅僅將法律改革的着眼點放在對舊法的修訂上,而是應當更多地去考慮在確保“兩制”的前提下,澳門的法制建設究竟應當如何更好地為澳門融入大灣區服務。
比如,在修訂舊法或制定新法時,我們是否應當考慮澳門法制與內地法制的銜接;還比如,就澳門自身而言,我們是否有必要充實一些法律來鼓勵澳門居民參與大灣區的建設,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法制問題。面對新的形勢,澳門的法制建設需要大膽創新,大膽改革。
二是推行法律改革應當強化立法統籌機制。如上所述,在推行法律改革方面,澳門第四屆政府關於強化立法統籌機制的理念無疑是正確的,取得的成績也是顯著的。
但立法統籌畢竟不是一蹴而就之事,現有的立法統籌機制還是有很大的改進與完善的空間。
比如,在政府各部門制定立法計劃時如何統籌,以確保立法計劃具有可行性;在立法計劃制定出來後,相關負責制訂法案的人員如何加強統籌及監督,以確保立法時間表得到落實,這些問題都值得作深入研究。
筆者認為,立法統籌關係到政府各部門之間的溝通,泛泛而論是很難取得實效的。為此,通過制訂必要的行政法規來確保立法統籌具有“強制性”看來是十分重要的,以便真正賦予處於“立法統籌”中央機制地位的政府部門在立法統籌中享有統籌、分配、監督等方面的實權,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立法統籌的應有作用;否則,統分不明,立法統籌很容易“走過場”。
三是推行法律改革應當注意立法效率。立法要謹慎,這並沒有錯,但立法也要講效率。從以往法律改革的進程來看,有些法律從草案到正式成為法律,往往一拖就是很多年,花幾年時間來制訂一個非大法典的法律,在常態下不能說是正常的,這一點非常值得我們反思。將法案交與社會聽取民意進行“開門立法”,這是必要的,但當民間對某個問題有不同觀點時,立法者舉棋不定,優柔寡斷,無限期拖延立法,這不是一種科學的立法態度。
事實上,通觀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立法,一種法律的產生往往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見,如果要等到各方意見都一致了才制訂法律,那就根本無法發揮法律對社會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上)
(由法務局約稿刋登)
趙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