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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指民防法無損言論自由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7-17          流覽次數: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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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指民防法無損言論自由

    學者指民防法無損言論自由

    印法院廢《資訊科技法》一條文因訂罪範圍太廣

    【本報消息】早前有社會人士以印度法院廢止印度《資訊科技法》第六十六A條為由,對《民防綱要法》草案第廿五條的合理性提出質疑。澳門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趙國強指出,《資訊科技法》第六十六A條可以定罪的範圍過於廣泛,該條文的廢止並不是針對傳播虛假資訊。

    以言入罪印廢惡法

    趙國強表示,對印度法院廢止印度《資訊科技法》第六十六A條進行了分析。他認為,相關條文及印度法院判決的依據,發現印度法院的判決依據並不是針對傳播虛假資訊而言的。因為印度《資訊科技法》第六十六A條,旨在通過刑事手段來遏制透過電腦資源或通訊設備來發送可對他人造成煩擾、不便、危險、阻撓、侮辱、傷害、刑事恐嚇、敵意、仇恨或惡意的資訊。這些資訊既包括虛假資訊,但也可以包括不是虛假的資訊。如發送“任何極其厭惡攻擊性或載有威脅性文字的資訊”或發送“任何旨在造成煩擾或不便”的資訊,都有可能構成此罪。於是,當兩名女子質疑因一名政治領袖死亡而封鎖孟買市的合理性,並在Facebook上載了被懷疑具冒犯性及失實的言論後,被警方以《資訊科技法》第六十六A條為由對其作出拘捕。針對此案,印度法院就《資訊科技法》第六十六A條的合憲性進行了審理。

    言論自由三點界定

    他認為,印度法院之所以判《資訊科技法》第六十六A條違憲並予以廢止,最基本的依據是《資訊科技法》第六十六A條侵犯了印度憲法第一九(一)(a)條規定的言論自由。因為該條文涵蓋太廣,致使經互聯網散佈的所有資訊都可以包括在內,這些資訊可能只限於討論或宣傳某種觀點。而恰恰在這一點上,該條文沒有將單純討論或宣傳一種觀點所可能引致的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極其厭惡性,同相關字眼是否足以達到煽動的程度而引致社會動盪或危及國家安全區分開來。法院認為,對言論自由的理解有三個基本概念,即討論、宣傳及煽動。單純討論或宣傳一項即使是不受歡迎的特定事宜,乃是言論自由的應有之義。法律只可在有關討論或宣傳達到煽動程度以致危及到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方可對言論自由作出限制。

    由上可知,印度法院的判決針對的不是傳送虛假資訊的問題,而是因為《資訊科技法》第六十六A條不分資訊內容,只要資訊可對他人造成煩擾、不便、危險、阻撓、侮辱、傷害、刑事恐嚇、敵意、仇恨或惡意,哪怕是討論或宣傳某種觀點,也可以定罪。根據印度憲法第一九(二)條規定,只有基於對主權及印度領域完整性、國家安全、邦交友好關係、公共秩序、體統或道德或關於蔑視法庭、誹謗或煽動犯罪為由,方能對言論自由加以限制。

    打擊危害公眾資訊

    由此來看,《民防綱要法》草案第廿五條,其立法意圖打擊的就是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的行為,不涉及討論或宣傳某種觀點的問題。而且更重要的是故意傳播虛假資訊在客觀上必須足以危害到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這無論是按照哪個國家的憲法,包括印度憲法或按照基本法規定的國際人權公約,都是可以加以限制的,這怎麼會是侵犯言論自由呢?!所以,討論問題,一定要了解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不能“見風就是雨”,否則就很容易誤導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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