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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國強:三處“明確”助消誤會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7-17          流覽次數: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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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國強:三處“明確”助消誤會



趙國強

    比照民防綱要法案第廿五條新舊行文

    趙國強:三處“明確”助消誤會

    【本報消息】社會近期對《民防綱要法》草案第廿五條立法提出不同看法,澳門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趙國強表示,社會對法律草案提出不同意見與建議屬正常。他認為,分析一個法律條文是否有必要,是否合理,最主要是抓住兩點:一是分析立法理念,二是分析具體的法律條文。

    趙國強接受訪問時提到,原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在法案審議過程中亦提出,要“用一個開放性態度,真理越辯越明”,他對此表示認同。

    保護社會公共安全

    對於《民防綱要法》草案第廿五條的立法理念,趙國強指出,有社會人士認為,以刑事手段制裁發佈虛假資訊並非國際主流,這種說法顯然是不了解刑法理論與刑事立法的發展趨勢。分析一個罪名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必要性,不是看立法的國家或地區的數目,而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刑法理論及刑事立法的發展趨勢。

    保護各種法益是刑法的根本任務,法益價值的輕重,又直接關係到刑事立法的價值取向。過去社會尚不太發達,刑法理論比較傾向於強調對個人法益的保護,但是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刑法理論又特別強調對社會公共利益包括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保護,這一刑法理論的發展趨勢必然會影響到刑事立法。

    風險刑法防患未然

    舉例來說,過去的刑法理論對過失犯罪強調的是危害結果,但今天的刑法理論則認為對涉及到社會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強調的應當是危險,而非實際危害結果。這一點在澳門刑法中體現得非常清楚,所有的“公共危險罪”中的過失犯罪,都是以危險作為定罪要件的。亂扔煙頭只要足以產生引發火災的危險都可以定罪。由此可見,在當今刑法理論及刑事立法中,對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這一法益的保護,已經成為刑法的核心價值,恰恰是在這一核心價值影響下,產生了“風險刑法”的理論。“風險刑法”的重中之重,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對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保護作用。因此,用這樣一種與時俱進的刑法核心價值理論來分析《民防綱要法》草案第廿五條,不難發現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突發公共事件這樣一種緊急狀態下,通過刑事手段來充分保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毫無疑問,這樣的“以民為本”的立法理念,是完全符合當今社會與時俱進的刑法理論及刑事立法發展趨勢的,應予充分肯定。

    趙國強指出,運用刑事手段來打擊故意通過傳播虛假資訊來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國外確實有不少立法例,只不過立法範圍有大有小。近的如根據中國台灣地區《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只要“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就構成犯罪。

    瑞士刑典以人為本

    遠的如根據瑞士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只要“以有身體、生命或財產危險對居民進行恐嚇或欺騙,使居民處於驚恐之中的”,就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人說瑞士刑法的這一立法原意,只是懲罰意圖對人身或財產構成危險的虛假資訊的人,而不是控制謠言傳播,這是錯誤的說法。因為所謂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其核心內容就是由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組成。離開了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還談甚麼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澳門刑法中的“公共危險罪”的危險,不都是對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危險嗎?正因為如此,瑞士刑法才會把這一罪名規定在“針對公共秩序的重罪和輕罪”之中。虛假資訊就是謠言。只不過謠言通常是老百姓的“口頭語”,禁止傳播虛假資訊,就是要控制謠言的傳播。瑞士刑法的這一規定,就是要運用刑事手段來控制危及民眾生命、財產的謠言的傳播。

    條文優化清晰表述

    在條文的立法表述方面,趙國強認為,在正確的立法理念指導下,究竟如何根據這種立法理念去制訂具體的法律條文,這對於立法者而言至關重要。如果具體的法律條文不清楚甚至脫離了原來的立法理念,確實會有不好的社會效果。從媒體注意到,有社會人士質疑提交給立法會的原《民防綱要法》草案第廿五條主觀意圖表述不清,有的法律概念模糊,他認為這些看法是不無道理的,應當值得立法者重視。日前從媒體得知,保安司在廣泛聽取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對《民防綱要法》草案第廿五條的條文表述作了進一步的優化,並已提交給立法會相關委員會。他表示認真分析了《民防綱要法》草案第廿五條新舊兩個版本,認為有較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地方:

    第一,明確界定資訊範圍。原版本第一款將“虛假、無依據或別有用意”三種資訊並列,從中文表述來看,虛假資訊的含義就比較模糊。新版本第一款和第三款對此作了修正,嚴格界定此罪所制裁的資訊性質只能是虛假資訊,從而排除了其他任何非虛假資訊。

    第二,明確界定主觀意圖。原版本將主觀意圖表述為“基於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其他可對終止或緩解該狀態或公共安寧造成擾亂的目的”,這樣表述,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就得不到清晰地界定。新版本第一款對此作了修定,明確主觀意圖只有一個,那就是“意圖引起公眾恐慌”,也就是意圖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重點打擊刻意造謠

    第三,明確區分打擊對象。原版本無此區分。新版本第一款和第三款作了區分:第一款明確規定,此罪打擊的重點對象,就是意圖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而故意編造並傳播虛假資訊的人。第三款則清楚規定,明知是虛假資訊且一旦傳播客觀上會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而仍予以傳播的行為,也須負刑事責任,但可減輕處罰。

    趙國強認為,《民防綱要法》草案第廿五條新的版本,充分體現了打擊虛假資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立法理念,犯罪的主觀意圖和故意非常明確。突出了打擊重點,法律概念清晰,有利於消除市民的誤會,值得點贊。他指出,賀一誠曾提到,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是個接受意見的人,從新舊版本的對比來看,認為確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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