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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五方面證“謠言罪”嚴謹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7-16          流覽次數: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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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五方面證“謠言罪”嚴謹

    比較其他國家地區相關法例

    當局五方面證“謠言罪”嚴謹

    【本報消息】已於上月十日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的《民防綱要法》法案,正在立法會小組會進行細則性討論。其中,討論最激烈的當屬第廿五條“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簡稱“謠言罪”。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網站的“安全與您”欄目刊登文章,就“謠言罪”問題,比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立法,認為《民防綱要法》已最大限度保證了公眾的言論自由,整體量刑幅度較輕且層次分明。

    限制時間行為方式

    文章選取了周邊及歐洲一些與澳門同屬大陸法系的國家及地區的相關法律,與《民防綱要法》對比,以考察該罪當前的設置是否合理。文章提到,這些國家與地區中,中國台灣地區和韓國與本澳相仿,都設置了專門的法律以處罰編造、散佈虛假訊息的行為;而中國內地、法國、瑞士、冰島及匈牙利則都將此罪規定在《刑法典》中。

    文章又具體比較上述國家和地區相關罪名的適用時間限制、行為方式、訊息內容、危害後果及刑罰幅度:其一,時間限制條件,這是法律能夠適用的前提。《民防綱要法》第廿五條規定了明確的適用時間要求,即澳門處於“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維持期間”;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則沒有這一限制。

    其二,行為方式。《民防綱要法》將“編造”及“散佈”虛假訊息的行為都納入了處罰的範圍,而上述除瑞士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也採取了相似的規定。這是由於“傳播或散佈”會放大謠言對社會的危害,其程度很多時候並不亞於“編造”行為。上述法律對“傳播”行為的處罰都作了嚴格限制,一方面要求傳播者明知資訊的虛假性,另一方面傳播者還需認識到傳播虛假資訊足以引起社會恐慌。符合以上兩點,實際上已經足夠體現出傳播謠言者對公共安全秩序存在明顯惡意。因此,並不會出現公眾所擔心的無心傳謠者誤墜法網的情況。

    明確影響範圍程度

    其三,訊息內容方面。《民防綱要法》明確限定為“與突發公共事件及其應對行動的內容或情況有關”;內地刑法規定為“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台灣與法國刑法典要求內容與災難相關;瑞士與冰島使用“對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造成危險”;其他國家或地區則未作明確限制。

    其四,對於是否要以相關行為引發實際危害後果作為處罰前提,各國及地區的規定不盡相同。大部分國家與地區採用了“足以造成危害結果”的標準。如《民防綱要法》規定“客觀上足以引起公眾恐慌”,台灣《刑法典》將其表述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法國《刑法典》則使用“令人相信已發生災難的虛假消息,且足以導致不必要的救援”。與上述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是,韓國《電氣通訊基本法》規定只要實施了“為損害公共利益而利用電信設施或設備公開傳播虛假資訊”的行為即構成犯罪;而內地《刑法典》與瑞士《聯邦刑法典》則分別要求必須實際出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使公眾陷入恐慌之中”的結果才可處罰。

    量刑幅度適中合理

    其五,刑期幅度方面,僅比較自由刑。《民防綱要法》與法國、匈牙利《刑法典》的基礎最高刑期均為兩年,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基礎刑期幅度均為三年以下徒刑。此外,除法國、瑞士及冰島外,其他國家和地區都規定了加重刑罰的情況。《民防綱要法》第廿五條規定,當行為人實施了編造並傳播虛假訊息的行為,又實際造成了該條第二款的危害結果,則刑罰上限增至三年;行為人屬第十三條規定的民防行動參與者,則刑罰加重三分之一;因此,最高刑期為四年。韓國的《電氣通訊基本法》則規定,若行為人屬於電訊業務職員,則法定刑上限提升至十年。台灣的《災害防救法》更規定,若造謠行為致人死亡,則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值得一提的是,《民防綱要法》是上述國家或地區中,唯一減輕對“傳播或散佈”行為處罰的法律。

    文章認為,透過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相關立法的比較可以看出,《民防綱要法》第廿五條的設置既參考了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又根據本澳社會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調整,在適用時間、行為方式、訊息內容等方面作了嚴格限制,最大限度地保證了公眾的言論自由,整體量刑幅度較輕且層次分明,同時包含了減輕及加重的情況,設置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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