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認原審存在遺漏審理
氹污水處理判給上訴發回中院
【本報消息】“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的服務判給一波多折,有投標失敗的公司上訴得直後,案件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認為,原審存在遺漏審理等,裁定發回中院重審。
上訴三家公司屬勝方
案情顯示,由盛世水有限公司、中信環境技術(廣州)有限公司、澳門新大陸萬博科技有限公司組成的盛世水——中信環境技術——新大陸合營體,針對“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判給了WATERLEAU——北京碧水源科技合營體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裁定司法上訴勝訴,撤銷了該批給。行政長官及上述多家公司不服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關於盛世水有限公司、中信環境技術(廣州)有限公司、澳門新大陸萬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在第一審級,眾上訴人沒有敗訴,也沒有因被上訴裁判而直接及實際遭受損失,而是勝訴方,因而不具有對裁定彼等勝訴的裁判提出爭議的正當性。基於此,合議庭決定不審理該三家公司所提起的上訴。
關於WATERLEAU——北京碧水源科技合營體所提起的上訴,該合營體指被上訴裁判存在《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無效及其他問題。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當某一問題如司法上訴逾期或有關行為不具可上訴性的先決問題被具體而明確地提出,法院應就該問題作出決定。像原審法院一樣模式化地表示抗辯不存在(不存在妨礙審理案件實體問題的抗辯或先決問題)是不夠的。因此,合議庭認為存在遺漏審理,存在上訴人所爭辯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