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購置換房須符法例要求
海一居小業主須已辦物業登記
【本報消息】法務局訊:按照《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受土地臨時批給失效影響的在建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以及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只要預約取得的行為已按照《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樓花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物業登記,則可按該法律購買置換房。
確認樓花買者身份
由此可見,受土地批給失效影響的樓花購買者,只有在樓花買賣合約已經辦理物業登記的前提下,才具有申請購買置換房的條件。法律的這種規定,是因為透過物業登記可以確認樓花買賣合約的真實和有效,核實樓花曾否轉手及最後一手樓花購買者的身份,同時達到公示及對抗第三者的法律效果。
夠時間辦物業登記
“樓花法”於二○一三年六月一日生效,二○一四年四月四日“海一居”建築項目辦理了臨時分層登記後,“海一居”樓花購買者便可申請樓花買賣合約的物業登記。直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廿五日“海一居”建築項目的土地臨時批給被宣告失效,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樓花購買者按照“樓花法”的規定,在超過一年半的時間內申請辦理了購買樓花的物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