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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澳須堅持憲法基本法憲制基礎(二)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6-18          流覽次數: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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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澳須堅持憲法基本法憲制基礎(二)

駱偉建

    慶祝澳門回歸二十周年系列文章

    依法治澳須堅持憲法基本法憲制基礎(二)

    上文提到體現國家以憲治澳的兩個方面,包括以憲法為依據實現國家的統一;以憲法為依據設立特別行政區。此外,尚有以下兩個方面:

    (3)以憲法為依據制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憲法第三十一條還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表明特別行政區制度由法律規定。法律如何規定呢?基本法序言第三段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為甚麼基本法要以憲法為立法依據?第一,憲法的法律地位決定。按照規範法學的理論,憲法是法律體系中最基本的規範,其他的規範都應該源自於憲法的規範。所以,普通法律規範必須以憲法規範為依據,不能同憲法抵觸。這個憲法原理和原則在“一國兩制”之下仍然有效,沒有改變。可以從中國政府在聯合聲明附件一的政策說明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到基本法序言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得到證明。

    第二,“一國兩制”的需要。“一國兩制”在法律上是由憲法規定的。彭真委員長在作一九八二年憲法修改草案的工作報告時指出,增加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原因是,“在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原則方面,我們是決不含糊的。同時,在具體政策、措施方面,我們又有很大的靈活性,充分照顧台灣地方的現實情況和台灣人民以及各方面人士的意願。這是我們處理這類問題的基本立場”,“一國兩制”是“一國”和“兩制”兩個方面構成,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並根據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具體化,但不能跟憲法的規定相抵觸。這是一個最基本的立法原則和要求。具體而言,在“一國”的內容上,要與憲法保持一致,譬如,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堅持維護國家的統一;特區是國家單一制下的一個地方的行政區和地方的政府,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導,特區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中央行使對特區的國家主權,行使中央對特區的管治權;特別行政區有義務維護國家的安全。在“兩制”的內容上,也要和憲法的規定相適應,譬如,實行高度自治,澳人治澳,保留原有的社會制度基本不變,必須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以及中國政府的有關政策加以具體化和規定。所以,沒有憲法,就沒有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沒有基本法,也就沒有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確立。

    (4)以憲法為依據對特區行使中央管治權

    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中央管治權的主體是國家的主權機關,具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法律,解釋法律,決定國家的重大政策,批准行政區的建制等。國務院是國家的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等。所以,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中央對特區的管治權歸根結底源自於憲法的規定。國家主權派生出治權,治權具體表現為管治權。基本法對中央管治權的具體規定,其法律依據是憲法。第一,中央領導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源自於憲法規定的國家單一制下的中央和地方關係,中央領導地方,地方服從中央的規定。第二,中央行使外交、國防、人事任免、審查特區法律、決定緊急狀態和戰爭狀態、解釋基本法等權力,均是源自於憲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的職權規定。基本法只是將憲法有關國家主權機構職權的規定作了具體化的規範。

    駱偉建

    (由法務局約稿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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