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及商業兩種登記具獨立性
船舶商業登記助推海洋經濟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十時半召開會議,討論及簽署《船舶商業登記法》法案意見書。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該法案主要是完善船舶的商業登記制度,即未來除了海事登記外,尚有船舶商業登記,兩種登記具有獨立性。又指立法有其必要性,有助推進特色金融及海洋經濟的發展。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澳門自二○一五年起依法正式管理八十五平方公里的海域,為了管理和利用海域,政府須盡快完善船舶相關的法律制度。船舶本已可進行海事登記,未來該法案立法後,尚可進行商業登記。相信完善相關登記制度後,有效保障與船舶相關交易的安全,有助加快建設“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為實現融資租賃作為澳門特色金融的目標創造有利的環境,及推動海洋經濟的發展。
商業登記非強制性
他介紹到,未來船舶登記制度包括海事登記及商業登記兩種。海事登記主要關於船舶適航性、安全性等,而商業登記主要關於船舶商業價值,如船主、船隻的所有權等。兩種登記具有獨立性,即使船舶未完成海事登記,亦可進行商業登記。而且商業登記非強制性,船主亦可選擇不作商業登記。
至於審批船舶命名,陳澤武表示,法案最初建議海事及水務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可共同審批,但海事活動規章規定,審批命名的權限屬海事局。因此最終建議船舶進行商業登記時,商業登記局可對命名提供意見,如是否具影射性及是否適合等,但最終審批權在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