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弟遺養子助父母繼承在澳物業
女律師涉虛假聲明中院判囚
【本報消息】有內地女律師涉隱瞞亡弟有養子,助父母繼承亡弟在澳物業。初級法院判內地律師一項當事人虛假聲明罪不成立,已成年的養子不服並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合議庭指出,涉案內地律師在確認繼承資格時,完全知道養子的存在及為亡弟的兒子,裁定該內地律師罪成,判囚一年,緩刑兩年,條件是向特區捐獻兩萬元。
案情顯示,涉案內地律師的弟弟與其前妻曾收養一名兒子,兩人於○一年離婚。其弟於一一年二月去世後,養子由其前妻看管。一一年,涉案內地律師清楚知道亡弟還有一名未成年養子,以及被提醒如作虛假聲明將依法受罰的情況下,確認繼承資格中聲明死者沒有任何卑親屬,其繼承人僅為其父母。其後,該內地律師將亡弟在澳門的一項不動產轉到其父母名下。
直系卑親包括養子
一八年六月,初級法院指出,由於未能證明涉案內地律師認知到該養子為死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的事實,並存有故意為損害該養子之目的而作出虛假聲明,因此裁定該內地律師一項當事人虛假聲明罪不成立。
該名已成年養子不服初院判決,以輔助人身份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指判決存有“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認為嫌犯為內地律師,應知道被收養子女等同於親生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被收養的子女。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根據原審法院經庭審所認定事實,尤其是其中關於上訴人數月大時已被收養,自此每逢周末、假期及節日,上訴人也會與祖父母以及姑母(即涉案內地律師)共同生活,以及涉案內地律師在訂立確認繼承資格時,完全知道上訴人的存在以及上訴人為亡弟的兒子的事實,特別是自收養上訴人後已與其相處很密切的部分,已能認定涉案內地律師至少以或然故意的形式觸犯了被控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