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權中的“合理期限”
問:當事人就個人資料的處理行使查閱權時,機構需在多少天內提供資訊?
答:《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並沒有對此規定一個具體期限,只是規定負責實體在不得拖延的合理期限內保證資料當事人查閱權的行使。當中的“合理期限”需要視乎具體個案的實際情況才能作出判斷,包括考慮負責實體本身的運作情況、要投放的資源等而定。一般而言,負責實體有責任向資料當事人及監管當局(即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當適用時)解釋期限的合理性。
參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款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個人資料勿忽視 齊齊保護莫遲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