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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如實向社保基金申報僱員任職資料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5-20          流覽次數: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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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如實向社保基金申報僱員任職資料

    僱主須如實向社保基金申報僱員任職資料

    “社會保障制度”旨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素質。該制度以社會保險原則運作,財政收入主要來自登錄於本制度的受益人(僱員、僱主、任意性制度供款人士)的定額供款、政府總預算經常性收入的百分之一撥款及博彩撥款。透過向合資格受益人發放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喪葬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呼吸系統職業病賠償等給付,為居民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素質。

    社會保障供款制度分為強制性制度及任意性制度,具僱傭關係的本地僱員及僱主須向社會保障基金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而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澳門居民可透過登錄進行任意性制度供款。

    根據第四/二○一○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規定,已與他人建立勞動關係的僱主,須於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內,向社會保障基金申報長工僱員(不具期限勞動合同)的任職資料,及為相關僱員繳納前一季度的強制性制度供款;倘僱員是以具期限勞動合同提供工作,僱主則須在僱員工作月份的翌月內為其繳納供款。另外,如所聘用之僱員屬首次在社會保障制度登錄者,僱主尚須同時為僱員辦理受益人登錄申請。

    僱主申報資料的責任

    為履行繳納供款的義務,僱主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如實並按時向社會保障基金申報僱員的任職資料及繳納供款。倘有長工僱員離職,僱主須於僱員離職當月的緊接供款月份內向社會保障基金作出申報,且不可為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士繳納供款,同時,由於僱主申報僱員任職資料所作出的聲明,以及為此而繳納的供款具有法律效力,故於僱員離職後繼續為其繳納供款的行為可構成虛報勞動關係。

    虛構勞動關係或虛假聲明須負刑責

    假如發現僱主為自身及他人不正當取得利益而虛構勞動關係或作出虛假聲明,社會保障基金除會依法取消有關不適當繳納的供款外,同時會將個案送交司法部門跟進處理,僱主更可能需為此負上刑事責任。

    僱員應定期查詢供款紀錄

    社會保障基金建議受益人應定期查詢其個人社保供款紀錄,尤其是僱員應定期查核僱主有否依時為自己繳納供款,以保障個人的權益。此外,僱員離職後亦應檢查前僱主是否已停止為自己供款,否則不當的供款亦可能損害僱員的利益。市民可透過設於全澳多個地點印有社保標籤的自助服務機,登入社保網頁(www.fss.gov.mo)“網上服務”、個人“一戶通”帳戶或ePass帳戶,又或致電廿四小時語音熱線(二八二三 · 八二三八)查詢個人的社保供款紀錄。如發現供款紀錄有異常,應立即向社會保障基金作出通報。

    市民如欲了解更多社會保障制度的相關資訊,可瀏覽社保基金網站(www.fss.gov.mo)或於辦公時間致電二八五三 · 二八五○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四/二○一○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

    (如對該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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