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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所負責人判賠償十萬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4-25          流覽次數: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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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所負責人判賠償十萬

    誣指某醫生強姦女子誹謗侮辱罪成

    醫所負責人判賠償十萬

    【本報消息】一名醫療中心男負責人涉大庭廣眾下,誣衊某醫生強姦女醫生,其於初級法院應訊時否認指控。合議庭裁定,被告一項誹謗罪和侮辱罪成,判罰款二萬四千元,民事賠償十萬元。

    男被告陳X南,卅一歲,商人,被控一項誹謗罪和侮辱罪;輔助人姓張,醫生。

    案情顯示,女事主為醫生,與陳X南一同開設某醫療中心。一七年十二月上旬,女事主在一醫學界聚餐中認識了張某,其後開始交往且曾發生性行為。一八年一月中旬,女事主發現自己懷有身孕,惟告知張某後,雙方未能就事件達成共識。

    一八年二月底,女事主抱恙,以致斷斷續續返回診所工作,陳X南見狀詢問。期間,女事主向對方表示自己在不願意情況下,與張某發生性關係後懷孕,但對方不願意結婚,陳X南聽後決定親身找張某交涉。

    法官於宣判時指出,雖然陳X南表示對女事主所指的強姦事件深信不疑,但面對這種關係時,竟親自到張某的診所尋找對方,要求協調、處理、負責,有關行徑都十分不合常理(因為正常的處理方式是報警,而非要求犯罪行為人對胎兒或被害女子負責任或作協調)。

    經分析後,法庭認為陳X南在未經審慎查證下,故意損害張某的名譽及他人觀感,裁定陳X南一項誹謗罪和侮辱罪成立。量刑方面,一項誹謗罪判九十日罰金、一項侮辱罪判五十日罰金。

    兩罪並罰,判處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金額為二百元,合共二萬四千元;民事部分,名譽權按照張某的知名度、工作性質、社會地位,裁定為八萬元,精神賠償則為二萬元,合共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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