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定義商業垃圾免爭拗
一時裝店負責人近日在網上貼文,指員工因丟棄飯盒、紙巾在街道垃圾桶,遭市政署人員以商業垃圾不可棄置街道垃圾桶為由票控,質疑商業垃圾定義及當局做法,事件引起社會關注。
為確保城市清潔,方便居民丟棄普通家居垃圾,當局近年陸續優化各區尤其是舊區的垃圾收集設施。然而,設於街道的大型垃圾桶、垃圾站,是收集居民的生活垃圾,再由專營公司運走處理。商業垃圾則不在此列,必須要由商號找承辦商清運。
商業垃圾,就是因商業活動而產生的垃圾,食肆、商場、酒店等是產生商業垃圾的場所,聘用專門承辦商收集、處理當然責無旁貸。建築、裝修廢料亦必須由相關人士處理,坊間同樣沒有疑問。然而,一些街頭商舖只產生小量與生活垃圾無異的垃圾,諸如小型時裝店、地產公司、小型金行、補習社等應如何是好?店員、顧客產生的垃圾是因為店舖營業引致,但與生活垃圾無異且量小,又應否視為商業垃圾?是否必須找承辦商專門清理?如此做法,又是否符合本澳實況?令人深思。
今次網上披露的或屬個別事件,相關人員亦是依例執法。大型商場、商廈內的企業商號,垃圾清理自不成問題,皆因這些場所多由管理公司負責。然而,街頭小店不少都是收舖後將小量垃圾包裹好放入街道垃圾桶內,若按當局的商業垃圾定義,均屬違例需要票控。如此標準,以本澳實況能否服衆?
無可否認,部分商戶將大量商品包裝物、甚至廚餘傾倒在街道垃圾桶着實不妥,亦直接影響社區衛生環境,當局依法處罰,社會絕對支持。但當局應該根據各行業的特性來界定商業垃圾,明晰定義,執法始能服衆。
長遠而言,垃圾徵費是現代城市更有效處理垃圾的發展方向,但此前必須清晰定義生活、商業垃圾,以及分類回收的標準。否則凡事“一刀切”,只會引來不必要的爭拗。
夏 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