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倡申經屋納居民外地配偶
【本報消息】經屋為解決特定收入的澳人住屋需求,對於應否讓配偶為外地人的家團申請,有律師認為他們既有親屬關係,又有共同生活和居住的正當性和需要,便視作為一個家庭,應當容許。經屋政策應從澳門居民的家庭角度出發。
根據“經屋法”修訂案,如申請人的配偶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計算家團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時,不論採取何種婚姻財產制度,均須包括有關配偶。
對於只算配偶為外地人的資產,但不納其為申請家團成員的做法,律師趙崇明認為不妥,指一個澳門人家庭之中,不一定所有人都是澳門居民,不能因當中有外地人,便認定不是澳門居民的家庭,“無理由喺經屋制度下就不能視為一個家,我覺得有呢種觀念和想法很奇怪,唔通要住經屋就唔諗得外地老婆?呢啲都要喺度計較?如配偶為非澳人,咁仲畀唔畀佢住喺度呢?”
可從計分制上着手
他認為,經屋制度的根源是要解決澳人的居住問題,居住與家有關,如硬要抽出當中非居民成員,似乎不符合中國人傳統對家庭的觀念和認定。只要主申請人是澳門永久性居民,便可接受配偶或子女不是或暫時不是澳門人。考慮到申請人的資產分配狀況對經屋申請相當重要,故有需要計算家團成員的資產,亦贊同計算外地配偶資產的做法。
就修法焦點提高申請年齡門檻至廿五歲,趙崇明質疑,如申請人本身的收入和資產都符合資格,有何理據剝奪十八至廿五歲人士的權利?住屋需求不分年齡,若果政府想將有限的資源集中於年長的居民身上,可從計分制上着手,而非“一刀切”從年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