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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勞動剝削的規定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4-22          流覽次數: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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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勞動剝削的規定

    禁止勞動剝削的規定

    為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免受剝削,國際勞工組織早已訂定一些國際公約,例如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第105號《廢除強迫勞動公約》,以及第182號《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等,藉此讓各成員國承諾及採取措施,禁止強迫、強制勞動或服務,以及禁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包括所有奴隸制或類似奴隸的做法、強迫或強制兒童勞動等情況。上述公約已相繼適用於澳門。

    脅迫員工勞動觸犯刑事

    不被強迫勞動是包括勞動者在內的所有人的權利,強迫他人從事非自願的工作是剝奪他人的自由。根據第二十九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的規定,強迫或強制勞動是指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非本人自願的一切勞動或服務。

    此外,國際勞工組織亦確定了可以證明屬於強迫勞動狀況的要素,例如:僱主透過施加身體暴力(例如傷害他人身體)或性暴力(例如性侵犯)來威脅員工工作,當中亦可能包括勒索、譴責、惡言相罵等情感折磨。限制員工活動自由,即拘禁員工。例如將員工關在工作場所,又或其活動局限於非常有限的區域。

    債務奴役,指員工是為了償還債務才工作,在大多情況下,該債務會不斷延續,主要是因為員工所提供工作或服務的價值被低估,又或因為僱主以高昂的價格提供食宿。所以,員工亦難以擺脫債務。扣留員工的護照或身份證件,使員工不能離開工作地點或無法證明其身份和狀況。

    由此可見,強迫勞動往往會觸犯刑事犯罪,例如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及不當扣留證件罪等,行為人須承擔倘有的刑事責任。

    不過,按照第29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的規定,服兵役、根據法院判決強制的勞動或服務,又或在可能危及人們生命或安全的情況下(例如發生戰爭、火災或水災等)強制他人付出勞動或服務等,就不屬於公約所指的強迫或強制勞動。

    另一種勞動或服務剝削的情況,是使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所謂奴隸,是指失去自己的獨立人格,沒有自由,屬他人財產一部分且任憑他人使喚的人。根據澳門《刑法典》的規定,使他人為奴隸或陷於奴隸狀況,又或意圖使人維持該狀況而將其轉讓、讓與別人、取得或支配,可構成“使人為奴隸罪”,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奴役他人屬販賣人口罪

    在澳門,有關對他人進行勞動或服務剝削,尤其是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使他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透過暴力或欺詐等手段而實施的活動,則被納入為販賣人口犯罪的範圍內。

    第六/二○○八號法律規定了在《刑法典》增加第一百五十三——A條,該條的內容是,為了對他人進行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尤其是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使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又或為了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的目的,而透過暴力、綁架、嚴重威脅、欺詐等手段,引誘、招募、提供、送交、運送、轉移、接收、窩藏或收容他人,即構成販賣人口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二年。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則不論行為人有否採取以上手段,已可構成販賣人口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如受害人未滿十四歲,更屬加重情節,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第六/二○○八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以及《刑法典》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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