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車謹慎確保交通安全
根據治安警察局數據顯示,今年首季共檢控六百多宗行人亂過馬路,同比增加七成多。俗語云:“馬路如虎口。”為確保交通安全,不論行人和駕駛者均應提高安全意識,否則除因違法而受處罰外,更有可能引致交通意外,造成人命傷亡。
當行人遇到要橫過馬路的情況時,如果不遵守交通燈訊號、不沿斑馬線橫過馬路,又或不專注過馬路而做其他事情(例如使用手提電話),都很容易發生交通意外。
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規定,行人應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區域或通道上通行。如果無以上設施,行人亦應在顧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下沿路緣通行。如果要橫過車行道,行人便應使用有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例如斑馬線或裝有交通燈的人行橫道)橫過馬路。
在五十公尺距離內沒有該等設施時,行人才可以在安全且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以最短路線盡快橫過。如果違反有關規定,可被科罰款三百元。
另一方面,對於駕駛者而言,雖然原則上有權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通行,但前提是不得作出任何阻礙交通、影響其他使用者的安全又或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的行為。
按照《道路交通法》規定,駕駛者駛經斑馬線時,看到有行人橫過便應先讓行人,或應減慢車速,又或在必要時停車。
如果不讓行人優先通行,甚至加速強行超越,最高可科處罰金二千五百元。如果兩年內重犯,最高更可科處罰金五千元,以及禁止駕駛(俗稱停牌)六個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37條、第68條、第70條及第103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