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權限只針對設施及服務員
律師:旅局冇權入房查客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正審議的《酒店業場所業務法》建議,旅遊局人員可進入包括客房在內的酒店所有設施,對拒絕合作者處以違令罪,權力較現時大。法律保障個人私隱免受他人無理侵犯,律師趙崇明指出,酒店經營者在法律上有義務確保住客對房間的隱私權,當局無權以涉存在犯罪行為為由進入有人入住的房間,質疑是援引了不準確的概念致當局在執法上錯誤理解法律。
葡文用詞理解有誤
該法案建議,旅遊局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並經適當表明身份,有權“進入”所有設施。趙崇明指出,比照同一條文的葡文版本,所使用的“aceder”一詞,應不是“進入”的意思。參照《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八條第二款,中文兩次“進入”的用語,對比葡文版本則分別是“entrar”和“aceder”,前者才是“進入”的意思,顯然中文版當年立法時或已用詞不當。另外,對比現行的酒店業法,僅容許旅遊局人員查看場所的公共或服務設施,這裡的“查看”相應的葡文詞彙是“visita”,而本澳現行其他法律在使用“aceder”時,相應的中文條文也不是指“進入”。
另外,根據《商法典》關於旅舍住宿合同的規定,旅舍主有義務確保住客對房間的專用權及隱私權,並僅在清潔及整理房間,以及如有人求救、火警等緊急情況方有權進入(entrar)房間,加上法案中對“住宿單位”下定義時,也明確指出是專門供顧客私人使用的劃定空間。由此可見,不可認為已出租的酒店客房完全不屬私人地方。
客房內犯罪應報警
至於旅遊局人員可否入內查看,則必須釐清旅遊局巡查的目的,法案建議為“旨在查看(verificar),現行法的中文用‘視察’場所的設施、設備及服務水平和運作表現情況,以及確保其是否符合場所獲批的類別或級別”(第八十一條第一款),這點與現行法律沒有不同,亦即所賦予的權限只針對酒店硬件和其人員運作,應不涉及調查住客本身的問題,“如果間房已有人入住,旅遊局督察為何必要入去該特定房間?入去做乜嘢?”這樣的話,似乎已超出了法律所規定的巡查目的。
當局以現時有很多犯罪交易均在酒店房內進行為由而容許查房。趙崇明認為,如懷疑住客在房間內進行犯罪行為,應報警處理,旅遊局督察從無被賦予刑事警察身份,若然被演繹為能像警察般入房查案,很可能是條文用詞上的不準確以致錯誤理解法律所導致,其權力應不包括干涉客人房內活動。
他強調,旅遊局巡查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目的和劃定的權限範圍。事實上,如純粹巡查酒店設施和人員運作,似乎可在客房無出租的情況下進行,並沒有在已出租的客房內進行巡查的必要及需要,亦看不到有任何緊急性。
最後,趙崇明建議當局和立法會應盡快檢視法案中“進入(aceder)”的真正準確的意思及澄清旅遊局的巡查目的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