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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澳有最終審批權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4-20          流覽次數: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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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澳有最終審批權

    內地女假結婚遭取消身份證不服上訴

    中院:澳有最終審批權

    【本報消息】一名內地女子因假結婚罪成,遭當局取消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女子不服,認為只有中國內地公安機關才有最終的審批權,並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指出,根據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決定來澳定居的人數,對於其他事務,例如審批相關人士是否符合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的資格,則是由澳門特區按照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自行處理,裁定駁回上訴。

    案情顯示,一○年三月八日,女事主與丈夫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居留許可並於其後獲得批准。根據初級法院判決書中顯示,女事主並不是真正結婚,締結婚姻的目的只是為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裁定女事主觸犯偽造文件罪被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緩刑三年,並宣告其居留許可無效。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宣告女事主持的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居留許可行為無效。

    指內地公安有審批權

    女事主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認為當一名內地居民持有《前往港澳通行證》獲批准來澳定居,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僅能作出事務性行政手續以配合在澳定居的條件,正如保安當局對女事主發出居留許可的宣示性行政行為。

    上訴中認為,只有中國內地公安機關有最終的審批權,相反澳門當局根本或從來沒有審批中國內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的權限,同樣也不具備廢止權。認為被訴實體(保安司司長)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明顯規避法律,以及潛越另一公法人的權限,違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之壓艙石。

    中級法院審理後指出,澳門基本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為確保澳門特區依法享有高度自治,中央人民政府各個所屬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可見基本法明確規定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決定哪些內地居民有條件來澳,以及來澳定居的人數,至於該等人士是否符合取得澳門居民的資格,則是另外一個問題,屬於中央政府授權澳門特區自行處理的事務。

    體現國家予澳自治權

    內地居民以任何形式來澳門前必須取得國家有關權限部門的批准及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決定來澳定居的人數。對於其他事務,例如審批相關人士是否符合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的資格,則是由澳門特區按照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自行處理。故此,認為被訴之行政行為沒有違基本法規定,相反能充分體現國家給予特區在處理相關事宜上的高度自治權,為特區的有序發展及繁榮穩定創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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