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合夥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執業
會計師兩年一續三常會關注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半續內部審議《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制度》法案,三常會主席黃顯輝介紹,法案建議會計師註冊續期的有效期為兩年。有委員關注建築師註冊續期為兩年,但社工註冊續期為三年,詢問政府會計師續期有效期為兩年的原因。
續期設有前提條件
法案第五十二條建議,會計師首次註冊的有效期,由註冊日起至下一個單數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而註冊續期的有效期為兩年,即兩年續期一次。續期設有前提條件,即要符合補充性行政法規所定的會計師持續專業發展要求。
黃顯輝表示,暫時未知補充行政法規的內容,但按條文理解,或者要在兩年內要參與有關的專業培訓,將向政府了解註冊續期有效期及補充法規的內容。
法案第三十四條亦建議,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執業,但擔任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則有例外。
黃顯輝表示,即合夥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執業,但擔任其他企業的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就可以為企業作出核數或會計工作。
撤銷註冊權誰屬?
有委員關注,合夥人同時為事務所及其他企業作出會計工作,或出現角色衝突及利益衝突,建議設定前提條件,即相關企業不可是核數師事務所的客戶,以確保執業的中立性。
三常會並發現法案立法技術方面的問題,如法案建議會計師事務所撤銷註冊的處罰由委員會科處;但據其他條文,該撤銷註冊的權力應屬經濟財政司司長。又如法案建議須於三十日內召開合夥人會議,就合夥人的除名作出決議。有委員關注倘會議沒有在限期內舉行,將如何處理?
另外,有委員關注會計師被暫停註冊、或防範性停職,會否有相關的公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