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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關注校方履職刑責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2-22          流覽次數: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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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關注校方履職刑責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繼續細則性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

    二常會續討論私校通則條文

    議員關注校方履職刑責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繼續細則性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主席陳澤武表示,委員會希望政府清晰條文,包括法案建議學校須成立校園危機管理的專責小組,以及學校人員因對學生身體或精神完整性造成損害而被提起刑事訴訟程序或處以刑罰,學校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保障學生安全。因罰則提到“不履行”或“瑕疵履行”均會被科罰,委員會認為裁量權較大,關注執行情況。

    危管失職受罰?

    陳澤武會後向傳媒總結時稱,委員會第三次舉行內部會議討論法案,討論到第三章“管理及組織”、第四章“學校運作、關閉和轉換辦學實體”、第五章“學校人員”及第六章“學生”的條文。

    法案第六章四十條“安全”,第一款建議學校須成立校園危機管理的專責小組,制訂安全守則和監察措施,以及處理危急或突發事件,確保學校所有使用者的安全。陳澤武引述有教育界議員指現時學校已有相關指引,如處理火警、水浸及颱風等,加上法案提到較多罰則,是否因現行指引不足,需要立法解決?

    適當措施欠清晰

    第二款建議如學校人員因對學生身體或精神完整性造成損害,尤其因侵犯生命罪、身體完整性罪、人身自由罪、性自由罪、性自決罪及名譽罪等而被提起刑事訴訟程序或處以刑罰,學校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保障學生的安全。委員會關注何謂“適當的措施”,因罰則提到“不履行”或“瑕疵履行”均會被科罰,最高可被科處四十萬元罰款,委員會認為裁量權較大,關注政府執行情況。

    委員會又關注在第三章“管理及組織”第三款是辦學實體須就學校運作及學校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所作的行為承擔倘有的民事、刑事及行政上的責任。陳澤武指,委員會認同民事及行政上的責任,但立法會法律顧問關注倘有的刑事責任與現行的刑法有否抵觸,因刑法較多是由行為人承擔。委員會又希望政府清晰包括校董會秘書的人選,校董會成員的報酬和支出從何而來,辦學實體財政資源不足時,開支是否由政府墊支,以及學生缺勤的通知方式、工作量和行政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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