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校備足文件 委員憂行政未必配合
二常會審私校通則進度遜預期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上午十時半開會,續審議“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建議申請開辦學校,需附同十一項文件,當中包括建築物“入伙紙”,委員關注政府審批的時間、加上學校裝修、聘請教師及招生事宜,能否趕得及辦學實體希望的開學日期?
資助盈餘可還政府
該法案並建議,“辦學團體在學校關閉並依法返還相關財政支援款項,方可取回其對不牟利學校投入的經費。”
陳澤武表示,學校關閉可分為自願、強制及自動關閉三類,是否全部適用有關條文?關於需返還的財政支援款項,是指多年支援抑或最後一年度支援款項的盈餘?經費,意即經常性費用,是指現金抑或資產?倘有資助學校維修費用,是否亦要退還?他並引述立法會顧問團認為,學校應有帳簿,記錄政府支援款項的詳情,若有資助盈餘可返還政府。
另外,在辦學條件方面,要求具備學校運作一年所需的經費。委員會關注一年的學校經費是否足夠?若不足一年經費,又政府資助不足,是否會關門?
料審議法案需半年
二常會已召開兩次內部會議討論“通則”,陳澤武表示,現時討論至第十條條文,坦言法案尚有不少未清楚地方,加上委員對辦學制度不熟悉,審議進度不理想。預料小組審議法案時間可能需時半年至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