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特首涉違法一審終審冇得上訴
【本報消息】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法案建議倘行政長官涉及刑事案件,將維持現有做法於終審法院一審,司長等重要官員將降至中級法院一審,並獲得上訴權利。列席大會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行政長官作為特區的首長,由終審法院管轄並進行一審更合適,建議維持相關做法。
若兩審要增七法官
議員蘇嘉豪、高天賜認為法案僅將行政長官涉及刑事違法案件的審議程序保留,司長及立法會主席涉及刑事違法,修改後將由中級法院進行一審,並享有上訴權利,認為相關修法有欠公允,即使行政長官犯案,其上訴權利應同樣獲得保障。
陳海帆回應指,考慮到行政長官地位特殊,維持在終審法院作一審的做法適合。雖然可通過增加終審法院法官人數,以解決兩審均在終審法院進行的問題,但至少要增加七名法官處理兩審問題;惟終審法院每年受理的案量約一百一十宗,不足以支撐七個法官的工作量,且涉及迴避等因素,增加法官亦未必可完全解決兩審均在終院進行的問題,但不排除將來再修法時可作進一步研究。
國家根本利益保留
法案建議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審理由法官委員會在確定委任的中國籍法官中預先指定法官負責審理。有議員質疑相關條文違反自然法官原則及不信任外籍法官。
陳海帆強調,特別情況下的刑事管轄權是涉及國家統一安全和領土完整的根本利益,澳門作為中國一部分,有責任確保國家最核心利益。又稱澳門是非常開放的地區,根據歷史及現實並結合基本法,本澳允許有外籍法官進入司法體系任職是極罕見情況,現行制度下若政府不信任外籍法官,不會聘用他們。她重申不是信任問題,相關條文是在國家根本利益上作出保留。
非信任與否的爭議
陳海帆稱,自然法官原則即不將特定案件交由特定法官審理,法案建議指定的中國籍法官是在案件發生前預先指定,正符合自然法官原則。她稱,澳門會維持傳統讓外籍法官參與司法體系的工作,認為在國家核心利益案件審理上作出保留是世界慣例,澳門亦應有此義務。
議員麥瑞權、宋碧琪、柳智毅等均表示支持由中國籍法官審議有關涉及“國安法”的案件,稱在國家安全的原則上,應要以“一國兩制”為出發點作出相應安排,以保障國家整體利益,已不是信任與否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