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賣地暗標出價
同最高價口頭再競 且限於該等競投人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判給土地的公開招標程序》行政法規草案,日後在土地拍賣過程中,如出現多於一位出價最高的競投人,則進行口頭競價,但祇限該等競投人參與,並採用價高者得的判給標準。
合謀或搗亂將被汰
草案同時建議訂定不判給的原因,如可推定所有投標者之間存在合謀或出現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任何行為或協議,所有標書被淘汰,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合理理由,可不作判給。
完善“土地法”配套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工務局長李燦烽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介紹有關行政法規草案內容。梁慶庭強調,政府目前未有土地用作招標的計劃,該法規主要是完善“土地法”的相關配套,他表示《判給土地的公開招標程序》行政法規草案對“土地法”中有關土地公開招標的規定並無改變,主要細化了公開招標的方式及令招標更嚴謹。
在招標方式上,該行政法規規定,在公開招標過程中除須以密封方式進行外,將分為簡單標書或附有土地利用計劃的標書兩種形式,如出現投標價相同的情況,可加入口頭競價的方式。
設開標評標委員會
招標程序方面,草案建議增設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且委員會成員不得在同一招標程序中同時擔任另一委員會的成員。梁慶庭表示,兩個委員會的成員將由各個公共實體或公共部門代表組成,分別最少要有五名正選成員,包括一名主席及兩名候補成員,均由行政長官任命,其中評標委員會的代表需具有執行有關職務的技術能力。此外,附有利用計劃標書的招標需要增設一個評審委員會。
對於屬簡單標書的招標,如出現多於一位出價最高的競投人,則進行口頭競價,但只限該等競投人參與,並採用價高者得的判給標準。
土地利用計分評定
對於屬附有利用計劃的標書的招標,評標委員會須就利用計劃各方面的評審編製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第一份初步報告,以及按判給標準的得分對所有標書進行評定及排序,並將報告交予土地委員會。當收到價格標書後,評標委員會編製一份整體評審各標書優點的報告,並編製一份按照已述標準進行評分來排序的標書清單,將該報告和清單送交土地委員會發表意見,最後交由行政長官作出決定,並將按最有利標書的標準作判給。
李燦烽表示,附有利用計劃的標書的招標如涉及規模較大的發展或多元化的發展項目,如出現較多的選擇時,委員會可能因應有關計劃的公共利益、對周邊環境影響等因素進行評估,選擇較有利的標書排序。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