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家暴”定義釋疑慮
“家暴法”實施至今近三年,雖然每年通報的疑似家暴個案衆多,但最終獲定性以至成功立案起訴的寥寥可數。當局積極主張和鼓勵家暴受害者站出來對抗施虐者,惟若然立法機構和社會對家暴的定義理解有差異,對家暴的受害者又是否能真正讓他們有足夠勇氣指證施虐者?故政府有責任和必須釐清相關定義,釋公衆疑慮。
日前,有媒體報道指初級法院宣判一宗案件時,指被告家庭暴力罪不成立,原因是家庭暴力需同時符合“經常”、“重複”等條件。然而,根據“家暴法”條文,“家庭暴力是指在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範圍內所實施的任何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當中並無提及“經常”、“重複”等字眼。既然如此,政府一方面鼓勵家暴受害者要鼓起勇氣站出來指證施虐者,卻另一方面讓“家暴”的定義“不清不楚”,這對受害者絕非公平,也祇會讓他們感到無助甚至不再願意站出來指證施虐者,難以達到當局宣稱的“家暴零容忍”的精神。
社會明白未必每件個案都能以家暴定罪,惟政府有責任和必須清晰地向公衆解釋清楚,且應藉此法律規定三年內須檢視和提出修改建議的契機,完善法律。
悅 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