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委會不接納蘇立會抗異議
認同修議事規則時釐清議員相關權利
【本報消息】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於去年十月十九日及二十九日,先後把兩項批示交予章程及任期委員會,要求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D項對批示所載問題發表意見,兩項批示均涉及議員蘇嘉豪。章委會在上月三十一日完成討論,並於昨日在立法會網上上載意見書。
其中一項批示,是關於蘇嘉豪於立法會全體會議後提出書面抗議,致函立法會主席要求分發全體議員及根據《議事規則》第九十九條G項,將書面抗議全文刊登於《立法會會刊》。立法會主席要求章委會就《議事規則》中的“抗議”作出解釋及發表意見。
蘇會上無抗議意向
章委會認為,一般而言,議員會以口頭方式於全體會議行使抗議這項輔助性權力。抗議是在全體會議討論辯證時採用的一種機制。而書面抗議應限於在全體會議發生的事情。章委會認為,蘇提出“為預留發言時間予下一個議程,無法詳加回應,故特此以書面方式回應和抗議”的理由並不成立,因提出口頭抗議的時間不計入辯論議程事項的時間。
此外,蘇於整場全體會議亦從沒有表達擬提出任何抗議的意向。但章委會同意在下一次修改《議事規則》時,應改善並釐清運用書面抗議權利的具體規定。
章委會對此提出五點結論,一是抗議的機制在於對一些被認為與規則不符的事情,提出強烈而嚴謹的反對聲明;二是可就全體會議中發生的任何事情,於會上提出口頭抗議;三是抗議應在引發抗議的狀況發生後,即時提出;四是就全體會議中發生的情況,基於特殊原因,例如全體會議結束而沒有時間以口頭方式於會內提出抗議時,可提出書面抗議;五是蘇嘉豪提出的抗議,理應在當日的全體會議上提出,因議員具備時間作此行為。
聲明異議不應受理
至於另一批示是關於蘇嘉豪對賀一誠初端拒絕其對政府提交的《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提出的修訂提案提出聲明異議,賀希望章委會澄清,包括從議員在其修訂提案被立法會主席初端拒絕的情況下,是否可以選擇向立法會主席提出異議;以及議員的聲明異議或上訴,是否應被受理。
章委會表示,尊重蘇嘉豪的立場,但針對主席批示的聲明異議或上訴權方面,認為蘇似乎有點混淆。由於涉及的法案立法程序經已完結,有關聲明異議不能被考慮,因不可能產生任何實際效果。
章委會總結指出,倘立法會主席初端拒絕議員提出的修訂提案,議員有權向主席提出聲明異議,但章委會認為不應受理議員是次提出的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