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新年購買食品須知
農曆新年即將到來,市面上可看到琳琅滿目的賀年貨品,家家戶戶亦開始忙碌起來,除了添置新衣物以及在花市買年花外,亦購買不少賀年糖果和餅乾準備拜年。
不過,正所謂“禍從口入”,如果不小心選購過期或有問題的食品,別人收到後,因為吃下而令到身體不適,自己對此亦會感到內疚與擔心。故在選購任何食品時,大家都要份外留神。
法律對預先包裝食品的規定
對於一些糖果禮盒、盒裝飲品等,由於在出售前已預早包裝,單憑肉眼可能並不足以了解包裝內的食品狀況,所以只有掌握多一些關於食品的資訊。例如食品的來源地、食品的成份及可供食用的對象等,才可保障食用者的健康。
因此在選購食品時,消費者不單要留意食品的基本保存期限,亦應注意食品包裝上標籤的其他內容。按照規定,在預先包裝食品(包括飲品)的標籤上,除了有效期外,還須印上有關產品的若干資料,包括出售名稱、成份名目(包括食品的所有成份及添加劑的特定名稱)、標籤負責人或進口商的姓名、商業或公司名稱及住址等。
如食品並非本地生產、在保存或使用上有特別條件,又或如不說明如何使用,會對食用者造成妨礙時,則還要分別加上原產地國、保存或使用的特別條件及使用方法。
食品標籤上保存期的解讀
大部分消費者購買食品,通常會注意食品的保存期限,因為食品由於過期變壞,食下肚子後導致身體不適,後果可以相當嚴重。法律規定,食品標籤上的基本保存期限是以阿拉伯數字按日、月、年順序載明。
不過,月份的指示其實亦可以葡文或英文來標明的,但須符合以下的標準,即如果食品保存期少於三個月,則只須指出日及月(例如30 Jan),如在三個月至十八個月間,則只須指出月及年(例如Jan 2019)。
隱藏有效期的後果
如消費者發現有店舖出售隱藏食品有效期(例如用價錢貼遮蓋)的食品,甚至是過期食品,可向店舖負責人反映有關情況,看看是否因為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問題出現。如店舖方面置之不理,則可向經濟局、消費者委員會投訴,以便適時採取措施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假如在印有基本保存期限的標示處貼上另一標貼,或以其他使消費者難以閱讀或阻礙他們閱讀的方法,把該期限隱藏或掩蓋,有關人士(如店主)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此外,展示或出售過期食品的人士,最高亦可被罰款一萬元,所有違規出售的食品亦會被扣押與充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0/92/M號法令第3條、第7條、第18條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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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