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集團八人罪成兩緩刑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審結一宗有組織的高利貸案,合議庭裁定,八人犯罪集團罪、為賭博之高利貸罪成,判囚七個月至五年兩個月不等,部分准予緩刑。
八名被告分別姓歐陽、張、孔、凌、黃、莫、陸、李,涉犯罪集團罪、為賭博之高利貸罪、控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等,當中只有三名被告遭獄警押解上庭。
法官於宣判時指出,根據閉路電視、電話記錄等。有足夠證據顯示,一眾被告組成犯罪團夥,多次向他人非法借出賭資,惟證實不到他們犯案時有禁錮賭客和扣押證件。裁定多名被告犯罪集團罪、為賭博之高利貸罪成。
量刑方面,歐陽某判五年兩個月、張某判四年九個月、孔某判三年九個月、凌某判四年三個月、黃某判四年六個月、莫某判三年六個月。陸某判七個月、李某判兩年半,二人准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