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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年假中斷需明確迫切性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12-19          流覽次數: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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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年假中斷需明確迫切性



陳海帆昨列席立法會回應


法案建議部門領導可在迫切需要情況下,中斷下屬年假。  (資料圖片)

    公僕年假中斷需明確迫切性

    陳司:部門主管須依法執行保下屬休假權

    【本報消息】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法案》,修改內容包括建議部門領導可基於迫切情況下,決定中斷下屬年假。列席立法會全體大會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解釋,有關規定的簡政放權,以便部門領導更好處理突發和緊急情況,強調主管須依法執行權力,保障公務員的休假休息權。

    法案建議部門領導可基於部門在運作上出現迫切需要情況下,中斷下屬年假。議員李靜儀及高天賜要求當局解釋權力下放的原因,並關注相關條文可能會被濫用,認為需明確“迫切”的情況及定義,保障公務員的休息權。

    書面解釋中斷原因

    陳海帆回應指,有關規定目的是簡政放權,認為部門主管有能力並有責任管理部門人手調動,將權力下放至部門領導主管,給予適當權力可更方便管理部門人手,以便處理突發和緊急情況。

    她強調,有關主管須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在決定前須清楚考慮各種因素,以及對人員的影響;並須以書面形式解釋要求下屬中斷年假的原因,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她並舉例稱自己從一九九八年擔任主管以來,從未行使相關權力,且有監察部門和投訴部門作有關工作,相信領導層不會濫用權力。

    法案建議女性公務員有權因分娩、活產嬰兒死亡或誕下死嬰的情況下,可缺勤九十日;自然流產、優生流產及治療性流產,將由主診醫生根據其身體狀況,訂定七日至六十日的缺勤時間。議員李振宇認為,政府增加上述缺勤情況值得肯定,但公務員產假仍維持九十天,則跟不上國際勞動權益的標準。

    議員黃潔貞提出,可優化由主診醫生安排流產公務員缺勤日數的做法,認為婦女流產後的心理狀況不可以普通疾病的標準訂定缺勤情況,建議可參照內地,按懷孕周期決定其缺勤日數。

    98天產假以後討論

    陳海帆表示,制訂法案時曾考慮把公務員產假增至九十八天,但基於社會平衡因素,暫未有計劃增加,相信可保留至下次修法時再討論。她認為,根據主診醫生對流產公務員身體狀況而安排缺勤日數的做法更好更合理,當局亦傾向按醫生專業判斷作出缺勤批覆。

    議員林玉鳳在發表聲明時表示,感謝政府代表及常設委員會議員採納了其於一般性討論中,提出調整婦女因流產而獲得的缺勤日數,認為修法對改善女性公務員的福祉起積極作用,法案的審議過程也反映了政府的體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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