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獲批逕自赴韓旅遊
終院駁回消防區長停職上訴
【本報消息】一名於消防局消防學校輔助部任職的一等消防區長涉在不批年假後,仍堅持到韓國旅遊,且沒有開通漫遊服務。最終無法參與有關遊行的安保工作,遭當局科處停職三十日。該消防區長不服,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逐一駁回其上訴理由,裁定其敗訴。
案情顯示,該消防區長申請於一五年十二月九日至二十日放年假,惟當中的十九日和二十日為特區成立紀念日,要配合行動部門工作,因此該兩日假期不獲批准。同年十二月七日,消防區長獲悉了決定後,仍堅持在十八日至三十一日與家人前往韓國旅遊且沒有開通漫遊服務,期間部門多次致電消防區長參與遊行安保工作計劃但不成功。一六年八月一日,消防局長作出批示,對該消防區長科處停職三十日的紀律處分。該消防區長曾提起訴願,但被保安司司長駁回。
提新指控並無意義
上訴理由中指,被上訴的裁決違反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規定,因其認為,不存在因未在上訴人就第一次指控中的某些事實作出澄清後提出新的指控,以及存在一份虛假會議記錄而引致的不可補正的程序無效等。
合議庭指出,新指控的根本目的在於讓嫌疑人能夠進行申辯,因為新指控通常對其不利。但該案並不屬於這種情況,因為相關措施旨在證明一項由嫌疑人自己提出的事實(並非不接聽電話,而是因為沒有開通漫遊服務),沒有任何申辯的必要性,提出新指控是沒有意義。
至於虛假會議記錄的部分,正如被上訴裁判所指出的,調查這項事實並不重要,因為不論是否存在這份提供一般性指引的會議記錄,嫌疑人的上級都已經對其能否享受年假,以及緊隨其後的公眾假日作出了具體和明確的審查,並駁回了其請求,因此這個一般性指引並不重要。
紀律責任責無旁貸
關於違反“通則”第202條(d)項規定的問題,上訴人認為,被上訴裁判沒有考慮其非為值班人員,除非另有工作安排,否則無需於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日上班的這一排除紀律責任的阻卻情節。合議庭指出,因確實另有工作安排才導致上訴人提出的十九日及二十日的年假申請被明示駁回,但上訴人仍選擇在該兩日(星期六和公眾假日)放假,與家人外出旅遊。那麼現在就不能援引任何排除紀律責任的情節,因為並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