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報誹謗保利達不成立
內容偏離事實需賠償五萬 李江稱上訴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昨宣判保利達洋行控告《訊報》誹謗案,該報總編輯李江和社長周仲屏否認指控。法官裁定,兩人被控的八項“利用社會傳播媒介之誹謗罪”不成立,但文章部分內容偏離事實沒有求證,造成普通讀者對保利達洋行產生負面認知,判兩名被告與《訊報》需以連帶責任賠償保利達洋行五萬元。李江聞判後表示上訴。
主審法官周艷平指出,案中部分事實得以證實。李江對“海一居”事件進行跟蹤評論,並提出其自認為可行的解決方案,督促各方對事件作出妥善解決,是在其新聞從業人員職責之內。惟以普通讀者的角度,在閱讀相關文章後,並不必然受到其評論觀點的影響,認為保利達涉嫌實施詐騙。
文章有違善意原則
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一方面要求認定行為人之言論並非真實的,同時要求認定行為人具備“直接惡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述並非事實,或與事實不符,卻仍然採用明示或暗示或推測等方式歸責於他人。合議庭認為,尚不足以判定相關行為構成誹謗,原因是庭審中缺乏充分證據顯示其犯罪故意。
民事方面,涉案文章多次使用“霸王條款”、“陷阱”、“涉嫌商業詐騙”、“涉嫌犯罪”等字眼,甚至還出現“樓層由廿五層增加到五十層”等脫離事實的表述,沒有盡到求真的義務,違反《民法典》規定的“善意原則”。周官又指出,事件勢必造成普通讀者對於保利達洋行產生負面認知,形象受損。裁定李江、周仲屏、《訊報》需以連帶責任賠償保利達洋行。
言論自由非無限制
在談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其限制時,周官引述相關法律規定,強調言論自由並非是絕對無限制的自由,而是以尊重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等為前提條件。新聞自由並不必然具備“言論自由”的法律位階,新聞報道必須強調事實之真實性、客觀性。在行使“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時,法律有規定相應的前提和義務,尤以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禁止侮辱誹謗,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聞判後,李江以“荒謬”回應,並表示上訴。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發聲明指出,尊重法院裁決但深表遺憾,認為事件對傳媒或個別人士造成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