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軌專營公司料政府任股東
三常會冀增條文清晰規範權責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首次與政府代表討論《輕軌交通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由於本澳輕軌佈局缺少吸引私人實體的商業元素,政府預料將來成立的輕軌專營公司很大程度會由政府出任股東;委員會冀當局增加條文規範專營公司的權責。
或無私人公司加入
三常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內部會議,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於會後會見傳媒。黃顯輝表示,法案建議將來輕軌專營公司會以公共服務批給制度基礎,由行政長官批給有關方面經營,其經營模式將類似現有的澳電、水公司及機場等。
黃顯輝表示,政府預計將來輕軌專營公司成立後,應無私人公司有興趣投資做股東,因本澳的輕軌佈局主要供乘客出行,缺少可吸引私人房地產商投資的元素,如輕軌站內沒有足夠空間給予商戶經營等,相信即使日後批給經營者是私人實體,股東基本上會是由政府或者其他部門組成,但不排除有例外情況。
料跨部門合作營運
他並指出,委員會憂慮輕軌專營公司將來的營運、規劃及建造,會涉及跨部門合作,建議政府在法案中加入條文對此作規範,清晰專營公司對將來營運模式及基建規劃的權力與責任。
委員會並認為,法案中對輕軌系統的規劃及興建未有着墨,黃顯輝引述羅立文回應稱,有關問題會待日後在擬定公共服務批給合同時作處理。
由於是次會議主要由政府代表向委員會作大方向介紹法案的構思及條文,委員會將於今日會議續與政府深入討論其他條文,包括探討營運者、監察人員定義,以及監察人員具執法權是否等於具有公權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