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警驗DNA證緬傭棄嬰
【本報消息】二十七歲緬甸家傭日前誕下女嬰後,將之棄置在十樓冷氣機槽,任由寒風吹打八小時,幸微弱的哭聲引起僱主發現,送院時出現低溫症狀,經搶救無生命危險。冷血“母親”承認棄嬰被捕,但拒絕交代原因。
被捕家傭姓Lalawmpuii,二十七歲,緬甸籍。涉案家傭本年三月受聘退休僱主夫婦,留宿工作於松山海邊馬路某大廈十樓單位,至上周四(十三日)晚上八時許,有人用膳期間突然腹痛,隨即衝入廁所,十多分鐘仍未出來,僱主拍門無人應,隨後以鑰匙開門,發現有人在清理地上血漬,由於事件不尋常,報警處理。虛弱家傭被送院檢查,有人否認曾分娩,警員在現場未有發現分娩跡象。
被棄女嬰無礙
至翌日凌晨四時,僱主夫婦返回單位繼續清潔,隨後發現窗外冷氣機槽傳來微弱哭聲,赫然發現僅有白毛巾包裹的女嬰被人遺棄在冷氣機槽外,身上仍連着胎盤,疑在十多度低溫下吹風八小時。消防到場將女嬰送往山頂醫院搶救,發現有低溫症及心跳緩慢,經治療後無生命危險。經司警DNA檢驗證實家傭是女嬰生母,有人承認棄嬰,涉遺棄罪昨移送檢察院偵辦。
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觸犯“棄置或遺棄罪”,一般可判一年至五年監禁。如被遺棄者是遭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所遺棄,則刑罰加重,行為人可判二至五年監禁。此外,如果行為引致被遺棄者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行為人可判二至八年監禁;如果行為引致被遺棄者死亡,行為人可判處五至十五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