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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在國家憲法中的地位 (下)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12-17          流覽次數: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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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在國家憲法中的地位 (下)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蔣朝陽

    特別行政區在國家憲法中的地位 (下)

    ——憲法與基本法專家系列文章

    認識特別行政區在國家憲法中的地位,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

    第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沒有改變憲法規定的國家單一制結構形式,更不可能把憲法規定的國家結構形式改變為聯邦制或者其他形式。在憲法和基本法下,特別行政區是國家根據“必要”設立的,它是我國統一的多民族單一制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直轄,遵從中央的領導和監督。特別行政區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它雖然享有比聯邦制下的成員更廣泛的自治權,但也不能影響和改變國家統一的單一制結構形式。

    第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並存,並不能改變憲法規定的國體。隨着一九九七香港回歸、一九九九澳門回歸,“港澳同胞”,已經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已經成為憲法中所列“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一部分,已經成為“人民民主”當中中國人民的一部分,可以說,也成為中國憲法的制憲主體的一部分。因此,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特徵,也理應成為包括港澳居民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使命。

    第三,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國家其他地方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並不能改變憲法規定的政體。根據憲法和基本法規定,在特別行政區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而是實行行政與立法相互制約、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獨立的“行政長官制”。雖然這個制度與國家其他地方行政區不同,但是要看到,“一國兩制”、基本法以及特別行政區制度都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來確立的;港澳回歸以來,在憲法規定的根本政治制度的框架下,中央以多種方式行使對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它屬於憲法性管治權,最終有效地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了港澳的長期繁榮穩定。根據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在澳門選出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可以說,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一國兩制”下對憲法規定的根本政治制度的豐富和發展。

    第四,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並不能改變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法”和“高級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儘管在基本法序言中規定,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但這個莊嚴的表述是從憲法而來的,是憲法第31條所規定的。正是憲法第31條作為憲法的個別條款,才賦予特別行政區不同於國家其他地方而不實行社會主義的特別地位。因此,否定了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就是否定了在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憲法根據,也就是否定了“一國兩制”方針。應該看到,“一國兩制”已成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組成部分,在這個意義上,允許在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也正是體現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包容性。(由法務局約稿刋登)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蔣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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