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預約買受人掌握上樓時間
經屋基礎結構完成方可買賣
【本報消息】房屋局長山禮度回覆議員梁孫旭關於改善經屋上樓程序效率書面質詢時表示,“經屋法”規定在確定單位的位置、類型及數量後才開展申請,且單位出售完畢後“散隊”。未來當局將於經屋項目的地基、地庫層或裙樓結構工程完成後,方安排訂立買賣預約合同,讓預約買受人更能掌握上樓時間。
按當時經屋法處理
當局會否對發展商、承建商加強監管,提升延期罰則,防止工程一再拖延?為確保未來公屋質量,當局如何從制度上完善公屋工程在施工及對材料檢驗的監管和保修機制?山禮度引述建設辦表示,自一六年開始已在總工期外按不同項目實際情況訂出節點工期,以進一步預警監督工期。倘節點工期出現延誤,會處以按日科處的罰則。措施推行後,工程延誤情況已明顯改善。至於公屋質量,經汲取過去經驗,除參照使用《公共房屋設計及建設指引》外,又會在設計階段選擇合適的建築材料及制訂工藝要求,到建造階段,在日常監督之餘,亦會通過各項驗收測試,確保工程質量。
另外,修改“經屋法”法案已提交立法會,計劃於明年重開的經屋申請,將按當時適用的“經屋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