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融資租賃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
融資租賃法案擬下月簽意見書
【本報消息】《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的細則性審議進入尾聲,立法會二常會主席陳澤武預計,再與政府代表開一次會後,可撰寫意見書,期望能在下月(明年一月)簽署。
該法案重新定義融資租賃公司為非銀行的金融機構,不吸納公衆存款,故監管要求較原本放寬。
憂指引無可預見性
二常會昨日下午三時就法案舉行第八次會議。陳澤武會後總結,昨審議政府於十一月三十日交來的新工作文本,當中調整了部分用詞和編排。會上用了長時間討論第八條廢止許可,若嚴重或屢次違反澳門的法規、行政長官以行政命令訂定須遵守的特定條件,又或金管局的命令或指引被可釘牌(第一款第五項)。
有委員擔心金管局指引無可預見性,經常變動則對投資者無保障,須有提早通知市場的機制;亦有人提出以行政法規形式公佈,這相對指引穩定。對此,委員會將要求政府解答。陳澤武強調,上述規定與現行規範銀行的條例一樣,現行制度行之有效。
他介紹,融資租賃公司除了應擁有本身的會計制度及內部監控的適當程序,新文本增加了風險管理一項,並明文規定該法案補充適用《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至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
新文本充實了部分空泛的內容,如金管局可基於特別登記目的,要求公司提供的附加資料,改成核實法案中屬必要的資料及其他證明文件,他形容這是很好的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