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勞動訴訟(上)
遇到勞動糾紛,例如無理解僱、欠薪、停工補償等問題而需要提起訴訟,應注意哪些事項?
勞動訴訟權
在澳門,不論僱主或僱員遇到涉及勞動關係的問題時,可先向勞工事務局諮詢和尋求協助。假如有需要透過法院訴訟解決糾紛,亦可尋求勞動訴訟程序。根據《勞動訴訟法典》規定,勞動審判權範圍包括所有“由勞動法律關係而生”的問題,例如涉及無理解僱、欠薪、停工補償等方面的問題。
此外,亦包括在職業介紹所業務範圍內建立的關係而生的問題(如關於挑選勞工及安排勞工就業的問題)、由學徒培訓合同而生的問題,以及由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生的問題等。
按照法律規定,不論本地或外地僱員,均有權透過勞動法庭解決糾紛。同時,由於勞資關係是由“勞”“資”雙方構成,因此除了僱員外,僱主同樣有權訴諸勞動法庭,以維護作為僱主的權利。
訴訟的提起
在民事訴訟中,由於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不具行為能力,因而亦缺乏訴訟能力,須由代理人(例如父母)代理有關訴訟。
不過在《勞動訴訟法典》內,則規定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亦可以原告身份獨立進行勞動訴訟。只有當未滿十六歲,又或未成年人為被告時,才會按照一般規定,由法定代理人進行代理。如果代理人未有透過司法途徑確保該未成年人的利益,則法官在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亦可規定由檢察院代理。
司法援助
為了保障僱員有訴諸法律的權利,《勞動訴訟法典》內有關於“經濟能力不足的推定”,以便合資格的僱員可以在勞動訴訟程序中獲得司法援助。
按照規定,原則上在要求清償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債權訴訟中的勞工(例如欠薪個案中的勞工);在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引致的訴訟中,遭受工作意外及患職業病的勞工,以及因此而死亡的勞工親屬,都會被推定為經濟能力不足,藉此更容易在勞動訴訟程序中獲得司法援助。
有關勞動訴訟的程序,下周再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1999號法律及9/2003號法律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