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晚於工程 內容甩漏留白
三常會:輕軌交通法疑竇多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一時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輕軌交通法》法案。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在會後會見傳媒,他表示有關法案目前處於初步討論階段,法案以《輕軌交通法》命名,委員會認為法案名稱涉及面廣,但法案內容只涉及輕軌的服務、營運、意外事故調查、輕軌系統內的刑事責任問題,以至營運者的《民事責任》等共十章,反而輕軌的規劃並不在法案內。
黃顯輝指出,該法理應在輕軌工程動工前便需要完成立法,但氹仔輕軌工程已接近完成,現在才審議,有一定的迫切性。委員會成員質疑是否因法案晚於輕軌工程出台,因此並未將輕軌未來的規劃發展寫入法案內容。
另外,顧問團亦提醒有關輕軌系統內的違法行為需要進行單行法設定相應的刑事罪狀,而非在《刑法典》內修訂有關列車上的刑事條文及罪狀。他表示,委員會成員亦關注到法案中提到,“可以由行政長官批給輕軌系統的營運是其中一種選擇”,意味着有其他的批給方式,但法案中並無明確指出。以至輕軌系統的營運者可以是私人實體或公共實體,但公共實體亦未指出是公共部門或公營企業。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初步對法案的眾多條文均有疑問,相信在未來的審議過程中,需要與政府有關部門更深入討論及聽取當局解釋。
有關法案在本月二十日繼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