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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廈社屋二期承建商被停工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11-13          流覽次數: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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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廈社屋二期承建商被停工



建設辦公佈要求即時終止望廈社屋第二期及體育館重建工程

    終院裁定撤銷判給    建設辦跟進後續

    望廈社屋二期承建商被停工

    【本報消息】就終審法院裁定撤銷望廈社屋第二期及體育館重建工程判給,建設發展辦公室昨日公佈,要求承建單位(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成龍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即時終止工程,建設辦表示將依法跟進相關後續工作。

    建設辦昨日只是發出極為簡短的新聞稿,表示根據終審法院的裁判,建設發展辦公室要求承建單位(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成龍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即時終止工程。建設發展辦公室將依法跟進相關後續工作。

    特首不服中院判決

    一波多折的“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在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由行政長官批示判給予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和成龍工程有限公司組成的合營體,但另一投標者得寶建築集團有限公司及得寶國際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當時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在評標中分別排名第一和第三的合營體,其成員中有兩家公司的股東及董事為同一人,而且此人簽署了上述兩個合營體的兩份標書,認為這種情況擾亂了正常競爭條件,因此必須淘汰這兩份標書。中級法院裁定司法上訴勝訴,撤銷了有關被上訴行為,行政長官不服,遂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上訴,指即使違反有關法令的相關規定,也不應撤銷判給工程的行為,認為中級法院的判決依據錯誤。

    標書擾亂正常競爭

    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時指出,定作人有不判給的權利,沒有不判給的義務。也就是說,當遇到第七四╱九九╱M號法令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某一情形時,工程定作人將行使判給或不判給的自由裁量權。若想要求定作人拒絕標書,必須舉證證明實施了任何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行為或協議,而不僅僅是投標人之間存在合謀。而為使工程定作人擁有判給或不判給工程的權利,則只需有強烈跡象推定投標人之間存在合謀即可。並認為中級法院雖然錯誤援引條例,但並不重要,因涉案兩名投標人的標書背後存在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的見解沒有被質疑,按照公共工程承攬制度,必須不接納這兩份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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