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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維持特首收回三地決定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10-23          流覽次數: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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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維持特首收回三地決定

    中院維持特首收回三地決定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中級法院近日再宣判三宗土地承批人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提起的司法上訴案。

    第一宗涉及的土地位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面積三百八十五平方米,承批人為Mak Kam Tou。該土地於一九九一年一月廿五日批出,批給期廿五年,利用期十八個月。後經公佈於一九九三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批示修改,批准修改土地用途並自上述公佈之日起計算為期十八個月的新利用期。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長官批示,承批人基於可歸責其自身的原因沒有在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另一宗涉及的是氹仔盧廉若馬路鄰近葡京花園的地段,面積七千三百二十四平方米,承批人為七潭置業有限公司。該土地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批出,批給期廿五年,利用期三十個月。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長官批示,承批人基於自身原因沒有在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最後一宗的涉案土地為一幅面積五千二百三十五平方米,位於路環石排灣工業區“SK1”地段,承批人為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該土地於一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批出,利用期為廿四個月,批給期為廿五年。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長官批示,土地批給期限已屆滿宣告批給失效。

    三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

    中院審理了這三宗上訴案。

    針對基於承批人自身原因沒有在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而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首兩宗案件,合議庭指出:根據土地批給合同的規定,兩承批人應在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利用土地。第一宗案件的承批人至經修改後的新利用期屆滿之日仍未利用土地,僅在上述期限屆滿後才申請修改土地用途,由工業用途轉為住宅用途,藉此延長土地的利用期。第二宗案件的承批人在距離利用期屆滿之日還剩約一年時間向政府提出延長土地利用期,請求其後獲批准。然而,兩承批人均未遵守上述訂定的利用期來利用土地。根據新《土地法》第二一五條(三)項、第一六六條和第一六七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宣告批給失效。這是一項被限定的行為,沒有自由裁量空間,故也不存在兩承批人提出的違反適度、善意、保護信任、平等和公正等法律基本原則。

    最後一宗案件,合議庭指出,土地因廿五年批給期屆滿而失效屬於過期失效,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屬被限定的行政行為。該案中,宣告失效只取決於合同期屆滿的客觀事實。合議庭指出,不論是《土地法》還是新《土地法》,失效宣告均不可避免,被上訴行政行為是履行被限定的義務,行政當局只是履行合同條款和批給法律制度中的強制規定,故不存在上訴人所指的違反法律的瑕疵、不存在事實前提和法律前提的錯誤。

    基於以上理由,合議庭裁定三宗司法上訴敗訴,維持行政長官這三項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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