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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資料公開勿照搬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10-16          流覽次數: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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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資料公開勿照搬

    不能違反保密原則侵犯司法權限

    監聽資料公開勿照搬

    【本報消息】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網頁昨刊登題為“有關公開電話監聽或通訊截取的統計資料應考慮的相關問題”的文章,指出單純公開警方進行截取通訊的數字和法官拒絕批准兩方面的數據,在實際中並不具備任何能夠實現監督的功能。

    本澳政府包括保安當局對於將來是否公開有關資料及是否設立部門負責統計及公開通訊截取相關資料持開放態度,但無論如何,新制度或規範的設立絕不能盲目,不能動搖及損害本澳現行的司法制度。

    偵查期含保密義務

    對於能否公開電話監聽或通訊截取的統計資料的問題,文章指出,相信提出這方面訴求的人士並不滿足這兩方面的數字,而是要求類似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公佈的數據種類,尤其還包括截取通訊的罪行主要類別、被逮捕人數、檢討的摘要、截取通訊的整體情況評估等十二個方面的數據和資料。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相關規定,案件在偵查階段屬於保密階段,所有訴訟參與人以及以任何方式接觸該訴訟程序,及知悉該訴訟程序的任何資料之人士均對相關資料和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澳門司法保密制度旨在保護私人權利及特別法益,同時保障相關訴訟程序和訴訟行為的有效及順利進行。由於電話監聽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調查取證的方法之一,從一開始就屬於嚴格的訴訟行為,自然屬於司法保密的範圍。

    當然,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七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如認為對澄清事實真相屬適宜者,主持有關訴訟階段的司法當局(法院或檢察院)得將處於司法保密狀態的行為或文件內容,作出告知或命令作出告知。

    持案司法機關決定

    同條第六款則規定,在該款所指的某些具體情況下,司法當局可決定許可發出證明,讓人知悉有關行為及文件的內容。在訴訟的非保密階段,卷宗為法院所擁有,屬於案件組成部分的資料的公開也需要持案司法機關的批准。

    現時進行公開諮詢、建議設立的通訊截取制度,並非一個全新的制度設置,旨在完善現行《刑事訴訟法典》關於電話監聽的制度,修法背景及目的與上述提及的地區並不相同,制訂目前正在諮詢的通訊截取制度,主要是為使這一法定獲取證據的方法,能適應當前通訊技術的急速發展,以及國際和本澳犯罪形勢的新變化。

    是次修法並沒有建議本澳設立國際上紛紛引入的緊急截取規定,又或容許對現場談話錄音,這正是考慮本澳現行電話監聽制度相當嚴謹,同時考慮市民可能的憂慮,最終沒有引入相關內容。

    本澳政府包括保安當局對於將來是否公開有關資料,是否設立部門負責統計及公開通訊截取相關資料,持開放態度,歡迎社會各界繼續理性討論。惟須注意的是,即使社會普遍支持公開有關資料或設立有關部門,根據澳門現行法律制度,公開資料不能違反司法保密原則,也不能侵犯司法當局的法定權限。

    不能動搖司法制度

    而且,由於公佈有關資料應是為了監督執法目的,因此,該部門亦應獨立於刑事警察部門,應設置在司法部門。當然,其設立及運作絕不可違反司法獨立原則,且必須符合司法實踐及司法制度之相關規定。無論如何,新制度或規範的設立絕不能盲目,不能動搖及損害本澳現行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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