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有兄弟姐妹獨吞遺產
男子涉偽造文件罪成緩刑
【本報消息】一名男子涉向公證署隱瞞有兄弟姐妹,訛稱自己是父親遺下物業的唯一合法繼承人,並以二百多萬元變賣相關物業。初級法院裁定其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成,判囚一年三個月,緩刑兩年。男子不服,認為應以虛假聲明罪定罪。中級法院指出,公證員將聲明的虛假事實載於公證書這個具有特別且重要效力的文件上,完全符合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構成要件。
攬繼承權獨享遺產
案情顯示,男子於其父親去世後,前往公證署辦理《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在清楚知道其父親還有其他子女下,向公證署公證員面前聲明不存在任何較其享有優先繼承權或可與其共同繼承的人,並成為其父親的唯一合法繼承人。其後,男子將其父親名下之物業轉移至其名下屬其獨自所有,隨後以二百八十多萬元出售該物業。
一七年六月十三日,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男子一項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成,判囚一年三個月,緩刑兩年,條件為向特區政府捐獻五千元。男子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提出原審法院判處其觸犯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是錯誤地適用法律,應以虛假聲明罪予以定罪。
假聲明損文書公信
中院合議庭指出,男子的行為在客觀上已損害了有關公文書的公信力,也影響了此類文件所載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其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已完全符合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所規定的主客觀構成要件。至於錯誤適用法律的問題,《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是一個具有特別且重要效力的文件。其用途是為了展開繼承程序,是被繼承人的一切財產轉移的重要依據。它是一個公文書,包含在《刑法典》保護的文件的範圍當中。因此,原審法院的法律適用沒有任何錯誤。
男子仍不服,向合議庭提出聲明異議。中院在審理時指出,男子在公證員(官員)面前作出其為唯一繼承人的虛假聲明,不但是作出虛假的聲明,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得官員將其聲明的虛假的事實載於《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這個具有特別且重要效力的文件之中,完全符合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的客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