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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離職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8-19          流覽次數: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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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離職

(法務局供稿)

    暑期工離職

    暑假快將結束,意味着做暑期工的同學亦快將離職。法律對暑期工的入職有規定,那麼,暑期工離職有哪些須注意事項呢?例如預先通知、離職補償以及支付報酬等。

    預先通知

    《勞動關係法》沒有暑期工離職的規定,但由於僱員的試用期一般為九十日,而暑期工的工作通常不會超過九十日,所以,暑期工可以適用試用期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在試用期內離職,僱主及僱員均無須提前通知對方,亦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換言之,暑期工只要在預先定好的日期結束工作便可,無須再另行提前通知。除非雙方在合同中,另有協定預先通知期。須注意的是,協定的預先通知期,不得超過法定的預先通知期。

    法定預先通知期,對僱主而言是十五日(即僱主須提前十五日作解僱通知),對員工而言,則是七日(即僱員須提前七日作離職通知)。任何一方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對方就有權收取賠償,而該賠償的金額,就相等於所欠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

    支付報酬

    按照法律規定,僱員(包括暑期工)離職後,僱主須在終止勞動關係當日起計九個工作日內,付清僱員應得的款項,特別是報酬及倘有的賠償。如果僱主未能按時支付,最高可科處罰金一萬元。

    有關處罰按每一名受影響的僱員計算,例如不依時支付報酬給一名僱員最高罰一萬元,兩名就罰兩萬元,如此類推。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7/2008號法律第18、72及77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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