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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機構兩代表入選委會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8-14          流覽次數: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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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機構兩代表入選委會



官員指現時成立市政署,是更好地執行基本法。

    立會昨一般性通過修改特首選舉法

    市政機構兩代表入選委會

    【本報消息】立法會全體會議昨一般性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建議將市政機構的兩名代表加入到現時共四百人的行政長官選委會中。對於過往三屆市政機構代表的“缺位”,官方指不存在違憲違法。

    減兩全國政協代表

    立法會昨日下午三時召開全體會議,議程前發言過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向大會引介《行政長官選舉法》修訂案。她提到,法案旨在完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規範從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中,產生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該機構是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設立。因應市政署將設立,修訂案建議,改變現時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分配,澳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十六人下調至十四人,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兩人。這兩名成員代表,將由市政管理委員會及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

    立法會議員吳國昌、區錦新指出,市政署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市政署代表又選行政長官,變成“自己選親信、親信選自己”,質疑違反邏輯。

    缺市政代表無違憲

    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列明,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的第四界別,為立法會議員代表、市政機構成員代表、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及澳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

    議員蘇嘉豪問及,過去三屆的特首選舉中,市政機構代表均從缺,是否違反基本法附件一規定?所選出的特首是否違憲?

    議員宋碧琪不認同“違憲論”,她引述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表示,澳門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且附件一沒明定選委會第四界別的四個組成均必定要有代表,故“未設立市政機構就未有代表,設立咗就有代表”,並沒違憲。

    議員鄭安庭亦指,條文中的“可”字有酌情權,此前未設立市政署不代表違反基本法,但設立後則更加符合基本法。

    中央任命合憲合法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向陽強調,應留意基本法正文與附件的關係,正文獲落實,才能有條件和需要按附件一產生市政機構成員代表。過往未成立市政機構不違基本法,前三屆特首選舉也合憲合法。至於“互選”的質疑,他稱市政機構要對政府負責,並不等於向行政長官負責,不能將兩個概念簡單對等。

    行政長官選舉不僅是行政長官選舉法在全國人大備案獲得認同,關鍵是行政長官選舉以後,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任命本身便是認同程序所依賴的行政長官選舉法,邏輯關係非常清晰,因此行政長官選舉是合憲合法。

    普選特首並非目標

    陳海帆提到,基本法的起草相當嚴謹,各條文所使用的“應”、“必須”、“可”等不同字眼有明顯區別,不存在爭議。現時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五、九十六條成立市政署,是更好地執行基本法,進一步完善行政長官選委會的組成,與違憲是兩回事。若然過去的特首選舉制度違憲違法,也不會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

    另外,個別議員在討論過程中亦重提“普選行政長官”等政改訴求。陳澤武則認為,一人一票普選特首非基本法的最終目標,又以其他國家為例,指普選不等於沒有貪污腐敗;施家倫有感不能“隔離飯香”,最重要的是制度適合澳門。

    法案最終以二十七票贊成、三票反對,獲一般性通過,將交小組會細則性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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