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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遊購買煙酒回澳的規定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7-23          流覽次數: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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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遊購買煙酒回澳的規定

    外遊購買煙酒回澳的規定

    暑假已到,不少人都會出外旅遊。外遊期間,可能會在當地購買一些手信或紀念品,又或當回程返澳時,在機場或關口的免稅店購買烈酒、香煙或雪茄等。不過攜帶回澳時,大家都應清楚了解有關物品的進口規定,以免觸犯法律。

    進口准照與消費稅

    當攜帶物品進入本澳時,必須留意並不是所有物品都可以隨便帶入的。第七/二○○三號法律《對外貿易法》規定,包括煙草產品(例如香煙或雪茄)、烈酒等,都須持有進口准照,且獲批准後才可將物品帶入本澳;另一方面,根據第四/九九/M號法律《消費稅規章》規定,把酒精強度高於或等於百分之三十的烈酒(米酒除外)及煙草產品進口到本澳,均須繳納消費稅。

    因此,如屬進口烈酒和煙草產品的情況,須預先申請進口准照,以及繳付稅項。有關煙酒類產品進口准照及繳納消費稅可聯絡經濟局辦理。

    豁免准照及消費稅的情況

    不過,法律亦有規定,有關烈酒和煙草產品,如屬攜帶少量及自用的情況下,則可豁免進口准照及繳納稅項。根據法律規定,烈酒的每人每日可攜帶自用量為一公升;至於煙草產品的自用量,每人每日自攜入境的煙草產品數量為:含煙草的香煙十九支;含煙草的雪茄一支(每支不得超過三克);其他加工的煙草及煙草代替製品二十五克。因此,當攜帶烈酒或煙草產品入境,不論是手提或裝於行李內,只要不超過每人每日可攜帶數量,就不須具備進口准照,亦不須繳納稅項。

    違反規定的處罰

    假如在未具備進口准照的情況下將貨物運入本澳,根據《對外貿易法》規定可被罰款最高十萬澳門元,而且貨物會被扣押,歸澳門特區所有。換言之,如果沒有進口准照而攜帶超過法定自用量的煙草產品或烈酒入境,就會觸犯有關規定。

    此外,即使已具備進口准照,但進口的物品超過准照上載明的數量時,同樣違反規定,可被罰款最高五萬元,且超出數量的物品同樣會被扣押及歸澳門特區所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三號《對外貿易法》第九條和第三十六條,第四/九九/M號法律《消費稅規章》、第四八七/二○一六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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