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遊購買煙酒回澳的規定
暑假已到,不少人都會出外旅遊。外遊期間,可能會在當地購買一些手信或紀念品,又或當回程返澳時,在機場或關口的免稅店購買烈酒、香煙或雪茄等。不過攜帶回澳時,大家都應清楚了解有關物品的進口規定,以免觸犯法律。
進口准照與消費稅
當攜帶物品進入本澳時,必須留意並不是所有物品都可以隨便帶入的。第七/二○○三號法律《對外貿易法》規定,包括煙草產品(例如香煙或雪茄)、烈酒等,都須持有進口准照,且獲批准後才可將物品帶入本澳;另一方面,根據第四/九九/M號法律《消費稅規章》規定,把酒精強度高於或等於百分之三十的烈酒(米酒除外)及煙草產品進口到本澳,均須繳納消費稅。
因此,如屬進口烈酒和煙草產品的情況,須預先申請進口准照,以及繳付稅項。有關煙酒類產品進口准照及繳納消費稅可聯絡經濟局辦理。
豁免准照及消費稅的情況
不過,法律亦有規定,有關烈酒和煙草產品,如屬攜帶少量及自用的情況下,則可豁免進口准照及繳納稅項。根據法律規定,烈酒的每人每日可攜帶自用量為一公升;至於煙草產品的自用量,每人每日自攜入境的煙草產品數量為:含煙草的香煙十九支;含煙草的雪茄一支(每支不得超過三克);其他加工的煙草及煙草代替製品二十五克。因此,當攜帶烈酒或煙草產品入境,不論是手提或裝於行李內,只要不超過每人每日可攜帶數量,就不須具備進口准照,亦不須繳納稅項。
違反規定的處罰
假如在未具備進口准照的情況下將貨物運入本澳,根據《對外貿易法》規定可被罰款最高十萬澳門元,而且貨物會被扣押,歸澳門特區所有。換言之,如果沒有進口准照而攜帶超過法定自用量的煙草產品或烈酒入境,就會觸犯有關規定。
此外,即使已具備進口准照,但進口的物品超過准照上載明的數量時,同樣違反規定,可被罰款最高五萬元,且超出數量的物品同樣會被扣押及歸澳門特區所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三號《對外貿易法》第九條和第三十六條,第四/九九/M號法律《消費稅規章》、第四八七/二○一六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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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