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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鄙言行對警員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7-23          流覽次數: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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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鄙言行對警員

司法警察局供稿

    粗鄙言行對警員

    加重侮辱責難免

    問:有天我因心情不佳而與友人在街上激烈爭吵,驚動了正在附近執勤的警員前來調解。因我當時氣在心頭,與到場警員理論期間夾雜了粗言穢語,當時警員已即時警告我不要再說髒話,否則會控告我辱警。但因我習慣了這樣說話,加上當時情緒激動,粗言穢語還是衝口而出。事後我為此而被警方控告,這樣合理嗎?

    答:辱警是俗稱,正確名稱是加重侮辱罪。根據《刑法典》第175條結合第178條規定,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即觸犯侮辱罪;如被害人為《刑法典》第129條第二款h項所指之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且係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受侵犯,相關行為則構成加重侮辱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四個半月徒刑,或科最高180日罰金。

    良好的警民關係有助警方維護社會治安,若警務人員執行公務時得到市民的充分配合、體諒和支持,警方的執法效率將可大大提高;倘市民不認同警員處理個案的方式,應透過合法的渠道向當局反映,用髒話或任何不雅動作侮辱正在執勤的警務人員,只會自取其咎,亦會受到法律懲處,決不能看成等閒之事。(司法警察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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