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最後一場諮詢昨舉行 新聞自由受關注
媒體評議政府不受影響
最後一場《民防綱要法》公眾諮詢會昨舉行,文本建議“強調大眾媒體在傳播當局重要民防資訊方面責任”,有發言者擔憂妨礙新聞自由。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表示,媒體在社會獲取民防資訊方面擔任重要的角色,故文本建議強調傳媒的社會責任。重申任何媒體的採訪或評議政府的報道均不受“民防法”影響。
諮詢會昨下午三時在公共行政大樓舉行,警察總局長馬耀權,消防局長梁毓森,警察總局局長助理吳錦華,警察總局副警務總長何樹漢,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賴東生、曾翔、柯雋樂出席,向在場近百名與會者講解《民防綱要法》的內容。
單向發佈應急訊息
發言者普遍認同立法的必要,關注增設統籌協調機構及志願者協防制度,認為“應急指揮平台”發佈訊息過於單向,建議設立政府及民間團體可雙向溝通的平台。馬耀權表示,增設獨立、恆常運作的“民防及應急協調局”作統籌協調機構,除可作專門預防和應對自然災害及安全事故、跟進及善後工作等,平日更可進行宣傳教育及監管的工作,提升社會大眾的民防意識。協調局部分成員必須由消防、警察及海關等專業部門組成,但人數則未有定案。
志願者協防制度方面,馬耀權稱,目前難以做到雙向溝通的平台,但當局會利用“應急指揮平台”,有效協調民間團體義工、減省廳級以上官員接收訊息的時間,並統一向民防部門發送訊息,通過民防部門讓市民收到準確資訊。
主客觀條件定虛假
對於有發言者質疑當局會否以社會責任為由,限制傳媒報道政府不欲公佈的消息?曾翔回應表示,媒體作為大眾獲取各類重要信息的渠道,尤其在大災難中,其作用更突出,故“民防法”提出強調媒體應有社會責任。
而作為民防架構成員的媒體,本身已有義務及責任協助當局推送信息,違反者將承擔法律後果;不屬民防架構的媒體則不受“民防法”約束,不論是否民防架構成員的媒體,採訪報道或評議政府的功能皆不受影響。
曾翔補充,“虛假社會預警罪”須同時符合主客觀條件才會被定罪,客觀條件為造謠行為在緊急預防或更高級狀態中發生,且相關消息為虛假;主觀條件則為存在故意,若其中一方條件被阻卻,便不會被起訴。
本報記者 蔡小姍 實習記者 趙歌盈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