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立法保護兒童
近日本澳接二連三揭發多宗校園懷疑性侵事件,可見為保障兒童獨立立法工作刻不容緩。若沒有將校園性侵事件一併處理的有效機制,兒童保障難免有漏洞。
以早前發生的幼稚園懷疑性侵事件為例,涉事幼稚園最終僅被罰款一萬二千元,社會上不少意見指處罰過輕。現時對學校的監管權責無疑較為分散,教青局負責發牌於辦學實體,案件由司法機關調查,學校員工則由僱主依法處理,涉事“受害人”年紀細小,調查期間仍要上學,不同部門各自要求“受害人”作供一次,不但導致受害人遭受“二次傷害”,還有家長情緒負擔及困擾,很可能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要指證疑犯更是難上加難。
因此,處理兒童性侵尤其校園內發生的性侵事件,應獨立成法且建立完善通報制度。以“家暴法”為例,法律中設通報程序和檢舉義務,通報單位除司法機關也有社工局、勞工局、房屋局和衛生局。以此為基礎制訂相關法律,一旦發生案件時各部門可有法可依、各司其職,也能避免因重複工作而對受害兒童及家長的“二次傷害”,更好地維護兒童身心健康。
悅 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