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發文“顛覆政權”判囚
辯方將依家屬要求上訴中院
【本報消息】一名的士司機涉在社交平台發文,聲言“顛覆特區政權”、“刺殺特首”,旋即成為“網紅”。被告缺席初級法院聆訊。合議庭裁定,被告一項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慫恿他人不法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成,判囚三年三個月,不予緩刑。辯方律師聞判後表示,按被告家人要求,將上訴至中級法院。
男被告余X鳴,三十二歲,本澳居民,曾報稱的士司機。
帳戶非他人盜用
法官於宣判時指出,雖然余X鳴缺席庭審,但根據警方的調查和扣押程序,案中並沒有發現其社交平台帳戶被他人盜用;庭審期間播放有關視頻,當中余X鳴清楚表明推翻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採用鼓勵性的言詞,聲稱要“刺殺特首”,內容極具暴力性。
至於辯方提出視頻難以煽動他人的觀點,法官指出,根據《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的行文,立法者並沒有將“有人實際被煽動”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換言之,只要被告作出具煽動性的言詞,不論他人有否因此付諸實際行動,相關犯罪行為應被視為既遂論處。此外,余X鳴於另一視頻中明確教導他人用器具吸食大麻、冰毒,該等視頻都是以公開的帳戶發放,任何人均可觀看。
無證據不可歸責
雖然本案曾為余X鳴鑑定精神狀態,但無論根據報告內容或醫生在庭審上的供詞,均未能認定余X鳴在案發時或目前處於不可歸責的狀態,加上辯方未能提出進一步證據支持其為不可歸責者,便應按照一般經驗法則,視其為具有刑事歸責能力的人。
儘管是患有精神病或情緒病人士,也不一定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不可歸責狀態。正如本案鑑定人所言,余X鳴患有的躁鬱症並不是經常發病,發病時不影響自主能力。因此,合議庭足以認定,余X鳴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實施本案犯罪行為,且具有判斷行為不法性的能力。
具刑方面,考慮到余X鳴在案中未有任何悔過表現,反映其沒有從之前的刑罰中汲取教訓(因破解澳門通,為他人非法增值而被判實際徒刑)。裁定一項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罪成,判兩年九個月;一項慫恿他人不法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囚一年。兩罪並罰,合共判三年三個月實際徒刑,不准緩刑。